修改注册资金条件:
原条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牌价以开标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中间价为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资金均不包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增资行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申请人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登记的,仅需提供新版的“营业执照”即可;如营业执照中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的,请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注册资金的查询截图),如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显示出资额,请提供合伙协议或其他证明资料证明。(原件备查)
修改后: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牌价以开标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中间价为准)(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资金均不包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增资行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申请人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登记的,仅需提供新版的“营业执照”即可;如营业执照中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的,请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注册资金的查询截图),如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显示出资额,请提供合伙协议或其他证明资料证明。(原件备查)
其余公告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