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公家具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标段1)招标文件补遗通知
各投标人:
现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公家具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标段1)招标文件作如下补遗通知:
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评标办法前附表(标段1)”中“2.2.4(1)”--“供货保障能力(10分)”的评审标准,增加以下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设备采购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或报关单或设备采购发票),证明材料上的主体须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
注: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