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6-550
2、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2日
5、评审日期:2026年06月23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1、采购内容:为采购人提供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护工、配送服务。护工服务主要内容是向临床科室派驻护工,协助科室完成非医疗类工作,配送服务主要内容是为临床科室进行物资配送工作。总人员配置上限为80人,护工、配送人员服务费用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2、服务期限:1年。
3、服务地点: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
4、服务质量:满足采购人要求。
5、标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
6、合同履行期限:至项目履行结束
三、中标情况
| 包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 址 |
中标 金额 |
单位 |
备注 信息 |
||
| 豫政采(2)20260734-1 |
为采购人提供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护工、配送服务。护工服务主要内容是向临床科室派驻护工,协助科室完成非医疗类工作,配送服务主要内容是为临床科室进行物资配送工作。总人员配置上限为80人,护工、配送人员服务费用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 |
国药诺达康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61号201、202、203 |
3,024,000.00 |
元 |
评审总得分:98.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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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 时间 |
服务 标准 |
|||
| 1 |
护工及配送服务 |
为采购人提供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护工、配送服务。护工服务主要内容是向临床科室派驻护工,协助科室完成非医疗类工作,配送服务主要内容是为临床科室进行物资配送工作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1年 |
详见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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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专家名单
孟浩清、吕尊、张刚亮、郭森林、郭建伟(采购人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0%收取。
收费金额:18,716.00元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七、其他补充事宜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质疑函。逾期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郑州市东风路6号
联系人:李老师、王老师
联系方式:0371-533124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8楼806室
联系人:毕然、何小宁、安玮玮、王亚娟
联系方式:0371-659280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安玮玮
联系方式:0371-65928003
附件:
河南省中医院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6-550
采购人: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说明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文件的递交
5.开标与评标
6.中标和合同
7.质疑和投诉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审依据
二、方法及原则
三、评标纪律
四、保密原则
五、评标方法
六、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响应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投 标 函
3.投标报价
4.商务条款偏差表
5.投标响应承诺函
6.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7.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如有)
8.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9.《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10.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1、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承诺函
12.技术部分
13.综合部分
14.类似项目业绩表
15.其他资料
特 别 提 示
1.供应商注册及CA办理
供应商首先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nsggzyjy.henan.gov.cn//)”网站进行注册,具体流程详见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市场主体信息库入库登记指南(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类)”。
2.投标文件制作
2.1供应商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及下载专区):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压缩文件下载”等。
2.2供应商凭CA密钥登陆中心网站市场主体系统并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hnzf格式)的。
2.3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ntf 格式),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
2.4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2.5供应商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左侧栏目“封面”、“开标一览表”制作完成后须加盖电子签章(包括企业电子签章和个人电子签章);左侧栏目“其他内容”中的内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按格式要求电子签章(包括企业电子签章、个人电子签章),并将所有扫描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告、纳税凭证等)按要求进行电子签章(企业电子签章)。
2.6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制作在左侧栏目“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因供应商上传位置错误、漏传或未传资格审查资料而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左侧栏目“其他内容”内,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须严格按照格式编辑,并作为电子开评标系统上传的依据。
2.8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9供应商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法人CA密钥和企业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hntf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CA密钥。
3.澄清与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澄清、更正或更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站“变更公告”和系统内部“答疑文件”告知供应商,对于各项目中已经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项目供应商,系统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供应商进行查询。各供应商须重新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供应商注册时所留手机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及时更新系统内联系方式的,将会造成收不到短信。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4.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5.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业务系统参与项目开标,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按业务系统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
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培训资料)》。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nsggzyjy.henan.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6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6-550
2.项目名称: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3168000.00元
最高限价:3168000元
|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 1 |
豫政采(2)20260734-1 |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 |
3168000 |
3168000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为采购人提供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护工、配送服务。护工服务主要内容是向临床科室派驻护工,协助科室完成非医疗类工作,配送服务主要内容是为临床科室进行物资配送工作。总人员配置上限为80人,护工、配送人员服务费用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5.2.服务期限:1年。
5.3.服务地点: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
5.4.服务质量:满足采购人要求。
5.5.标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
6.合同履行期限:至项目履行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06月03日至2026年06月0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nsggzyjy.henan.gov.cn/)。
3.方式:市场主体需要完成信息登记及CA数字证书办理,凭CA密钥登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供应商请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06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加密上传成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6年06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五)- 5(郑州市经二路12号(经二路与纬四路向南50米路西))。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及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2.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
3.本项目落实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执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5〕30号)等。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 址:郑州市东风路6号
联系人:李老师、王老师
联系方式:0371-533124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8楼806室
联系人:毕然、何小宁、安玮玮、王亚娟
联系方式:0371-659280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安玮玮
联系方式:0371-6592800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2.2 |
采购人 |
名称: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郑州市东风路6号 联系人:李老师、王老师 联系方式:0371-53312426 |
| 1.2.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8楼806室 联系人:毕然、何小宁、安玮玮、王亚娟 联系方式:0371-65928003 邮箱:hnzbj5@126.com |
| 1.3.1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 |
| 1.3.2 |
项目编号 |
豫财招标采购-2026-550 |
| 1.3.3 |
资金来源及 落实情况 |
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
| ▲1.3.4 |
采购内容 |
为采购人提供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护工、配送服务。护工服务主要内容是向临床科室派驻护工,协助科室完成非医疗类工作,配送服务主要内容是为临床科室进行物资配送工作。总人员配置上限为80人,护工、配送人员服务费用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 |
| 1.3.5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否 |
| ▲1.3.6 |
服务期限 |
1年 |
| ▲1.3.7 |
服务地点 |
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 |
| ▲1.3.8 |
服务质量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 1.3.9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否 |
| 1.3.10 |
是否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
是,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本次服务采购项目中不涉及货物。 |
| ▲1.4.1 |
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06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的依法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的证明材料,如有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是按季度缴纳的须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2. 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1.6.1 |
法律适用 |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
| 1.6.2 |
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要求,对承接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10%。 2.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价格扣除比例同小微企业。 |
| 3.4.1 |
投标报价 |
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总价应为服务期限内完成本服务需要的人工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福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管理费、保险、利润、税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除服务费外医院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材料费、管理费等)。 |
| ▲3.4.5 |
总预算金额 |
本项目总预算金额(最高总价限价):3168000元,其中预算单价(最高单价限价)为3300元/月/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总价(单价)限价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
| ▲3.5.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3.6.1 |
投标保证金 |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的规定,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
| ▲3.7.2 |
资格证明材料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06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的依法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的证明材料,如有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是按季度缴纳的须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 |
| ▲3.8.4 |
签字、盖章 要求 |
根据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执行,“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是加盖单位CA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的CA章。 |
| 4.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06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
| 4.2 |
投标文件的 递交 |
1.各包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ntf)到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供应商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2.供应商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65915502 65915501。 |
| 5.1.1 |
开标时间和 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hntf)到系统的指定位置。 开标后,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密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每标包的供应商解密时长为半个小时,各标包的供应商解密开始时间为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公布名单按钮的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
| 5.2 |
资格审查 |
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
| 5.3.1 |
评标委员会 |
组成: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4人组成。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4名评审专家全部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5.3.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标方法。 |
| ▲5.3.4 |
付款方式 |
按月支付,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中标供应商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护工及配送人员考勤情况交由各服务科室护士长签字,每月5日前交付采购人主管科室,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合规发票并审核无误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 |
| 6.2.1 |
中标公告 发布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 6.4.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方式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护工及配送服务合同期满后退还,无利息。 |
| 6.7 |
采购代理 服务费 |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0%收取。 收取方式:中标供应商公对公转账,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采购代理服务费转账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郑州直属支行 账 号:4100 1526 0100 5020 2373 |
| 7.2 |
质疑的提出与 接收 |
1.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3.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 ,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一次性提出。 5.质疑函接收信息: 单位: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玮玮 联系电话:0371-65928003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8楼806室 |
| 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8.1 |
采购标的 对应所属行业 |
采购标的:护工及配送服务。 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划定标准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
| 8.2 |
信用信息 查询 |
1.查询渠道和截止时点: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从信用中国网站登录转到链接地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信用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供应商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证据留存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时的查询网页截图或打印页为准并存档备查。 3.使用规则:若经查询,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8.3 |
结算方式 |
在本项目服务周期内,医院将根据实际护工及配送人员的数量按月支付服务费,即实际护工及配送人员人数×服务费单价,据实结算;非全勤按比例折算。 |
| 8.4 |
特殊符号“▲”的意义 |
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均为实质性要求或条款。 |
1.说明
1.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服务的采购及其伴随服务。
1.2定义
1.2.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1.2.2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3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河南省财政厅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1.2.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5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1.2.6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3招标项目概况
1.3.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5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6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7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8服务质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0是否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合格的服务
1.5.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均应满足采购人护工及配送用工需要。
1.6适用法律
1.6.1适用法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三章“评标办法”。
1.6.3本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定义:
1.6.3.1进口产品:(本次采购不涉及)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案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6.3.2节能产品(本次采购不涉及)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以下简称:“节能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的节能产品范围。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中如有属于“节能清单”中标记“★”产品的(★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A02052305 空调机组,★A02052309 专用制冷 空调设备,★A020609 镇流器,★A0206180203 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A020910 电视设备,★A020911 视频设备,★A060805 便器,★ A060806 水嘴)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经过“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 认证证书”,未提供证书的或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若供货产品中属于“节能清单”中非标记“★”产品并经“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于优先采购对于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之内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应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查询获证产品相关情况,并提供所投产品查询截图或产品的认证证书附于投标文件中。
1.6.3.3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本次采购不涉及)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环保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对于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政府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在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之内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查询获证产品相关情况,并提供所投产品查询截图或产品的认证证书附于投标文件中。
1.6.3.4企业扶持政策
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扶持政策。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同一供应商,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政策扶持,用扣除后的的价格参与评审,但不作为中标价格和合同签约价。
1.6.3.5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本次采购不涉及)
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国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实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本国产品。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公告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本项政策不改变最终中标价格,政府采购合同仍按照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签订。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政策评审规则详见:附件三。
1.7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1.8保密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知识产权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服务及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技术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总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被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重大偏离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服务质量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1.10.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偏差,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规格偏离表中列明。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构成
2.1.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方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供应商应清楚招标文件应该直接从招标公告公布的途径获得,根据复制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须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提问,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视情况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2.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的“答疑文件”告知供应商,发布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对于已经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及时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查看,并需重新下载最新的澄清修改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
2.2.4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情况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3投标截止时间的推迟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须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投标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内容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计量单位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投标文件的组成
3.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3.3.2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以清晰的资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实质性内容。
3.3.3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证明其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3.3.5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6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澄清和修正,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投标总价
3.4.1依据招标文件的采购内容及要求,供应商应报出投标总价。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总价应为服务期限内完成本服务需要的人工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福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管理费、保险、税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除服务费外医院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材料费、管理费等)。供应商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视该项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再另行支付。
3.4.2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均采用人民币报价。
3.4.3供应商的分项报价的目的为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3.4.4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每一标包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替代方案将导致投标无效。
3.4.5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其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投标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4.6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3.4.5本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投标有效期
3.5.1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2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5.3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
3.6投标保证金
3.6.1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的规定,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
3.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采购人、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实施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公开曝光及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
(1)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7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3.7.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3.7.2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3.8.1投标文件以上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3.8.2.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
3.8.3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3.8.4供应商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章(企业电子签章);具体签字盖章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5投标文件的编制须根据本招标文件提供格式如实填写(未提供的格式内容除外)。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严格按照格式编辑,并作为电子开评标系统上传的依据。
3.8.6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资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购机构将不予接收。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hntf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指定位置完成加密上传。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供应商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65915502 65915501。
4.3在本章4.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4.4若在交易中心系统更新期间,供应商应适时登录系统查看,以交易中心最新版的系统要求为准进行操作,否则由此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4.5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上传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省交易中心系统递交的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宣布本次采购活动失败。
5.开标与评标
5.1开标
5.1.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大会,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参加。
5.1.2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省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1.3不见面服务的具体操作流程登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代理机构、投标人)”查看。
5.1.4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网上开标系统进行唱标,唱标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它详细内容。
5.1.5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能成功上传或误传而导致的解密失败或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将被拒绝。若出现全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因交易系统问题出现解密失败情况,根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监督人员统筹安排。
5.1.6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应当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系统及时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提异议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1.7开标大会结束后,供应商应随时关注交易中心系统是否有需要澄清答疑的提醒,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资格审查
5.2.1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2.2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若没有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或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资格审查的内容及审查标准:详见本章附件五。
5.2.3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后,记录资格审查结果,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程序。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5.2.4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将被拒绝,不得进入评审环节。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3评标
5.3.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人数5人以上单数。专家抽取方式及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3)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4)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3.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5.3.3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
5.3.4付款方式
采购人不接受偏离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的报价,具体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5.3.5.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3.5.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3.5.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或者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3.5.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3.5.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3.5.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3.5.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5.8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5.3.5.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5.3.5.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5.3.5.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5.3.5.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及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3.5.13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5.3.5.14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5.3.5.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3.6保密原则
(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除了依法向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情况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中标和合同
6.1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2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与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具体要求见本章第7条质疑和投诉。
6.3中标通知书
6.3.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3.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6.3.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4履约保证金
6.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4.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采购人予以赔偿。
6.4.3履约保证金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无质量问题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最终验收不合格的,没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有权要求供应商退回之前支付款项,解除合同。
6.5签订合同
6.5.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5.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6.5.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5.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6纪律和监督
6.6.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6.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6.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6.6.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6.7采购代理服务费
6.7.1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6.7.2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质疑和投诉
7.1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7.2质疑函的接收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7.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5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6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7.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7.10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二: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本次采购不涉及)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说明: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暂未实施。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附件三: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政策评审规则(本次采购不涉及)
一.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为单一产品
1.1.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1.2.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本国产品的报价*20%。
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0%-本国产品的报价*20%。
1.4.针对1.2及1.3项情形示例如下:
| 供应商 |
投标报价 (万元) |
是否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折扣 |
是否为 本国产品 |
是否享受本国产品20%的价格折扣 |
评标报价 (万元) |
| A |
100 |
否 |
是 |
是 |
100-100*20%=80 |
| B |
100 |
否 |
否 |
否 |
100 |
| C |
100 |
是 |
是 |
是 |
100-100*10%-100*20%=70 |
| D |
100 |
是 |
否 |
否 |
100-100*10%=90 |
二.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多种产品采购
2.1.政府采购活动中多种产品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2.2.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全部产品的总报价*20%。
2.3.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同时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全部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0%-全部产品的总报价*20%。
2.4.针对2.2及2.3项情形示例如下:
| 供应商 |
投标报价 (万元) |
是否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折扣 |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是否≧80% |
是否享受本国产品20%的价格折扣 |
评标报价 (万元) |
| A |
100 |
否 |
是 |
是 |
100-100*20%=80 |
| B |
100 |
否 |
否 |
否 |
100 |
| C |
100 |
是 |
是 |
是 |
100-100*10%-100*20%=70 |
| D |
100 |
是 |
否 |
否 |
100-100*10%=90 |
附件四: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五:资格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 |
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自行承诺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2025年06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的依法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的证明材料,如有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是按季度缴纳的须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书面承诺 |
| 资质要求 |
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结束查询的为准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自行承诺 |
温馨提示:资格证明文件应按要求全部上传至左侧栏目“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因供应商上传位置错误、漏传或未传资格审查资料而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8.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5〕30号);
9.《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财库〔2026〕2号)
10.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方法及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次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本次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定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将从价格、技术、综合三个方面进行评审,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纪律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5.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6.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7.参加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8.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评标的相关规定。
四、保密原则
1.参加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评标的有关人员应对整个评标、定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
五、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值100分。
2.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技术、综合部分进行综合比较和评审。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4.出现多个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评审:(本次采购不涉及)
4.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投标报价也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确定的核心产品见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投标报价也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评标步骤
评标分为符合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6.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 1 |
标书雷同性分析 |
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 |
| 2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名称一致 |
| 3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 |
| 4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6项规定 |
| 5 |
服务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7项规定 |
| 6 |
服务质量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8项规定 |
| 7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5项规定 |
| 8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项规定 |
| 9 |
签字盖章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8.4项规定 |
| 10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标注“▲”项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11 |
无效情形 |
不得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情形 |
6.1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6.1.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a.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6.1.2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1.3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本次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在本次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应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6.1.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6.1.5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对关键或实质性条款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属于无效投标将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除外)。
6.1.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6.2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下一步评审。
7.详细评审
(1)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技术、综合部分进行综合比较与评审。
(3)汇总全体评委对各供应商的打分并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
(4)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向采购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5)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7)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
| 1 |
投标报价 30分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注:
|
|
| 2 |
技术 |
工作运作方案(服务 方案) 12分 |
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实际特点及性质提供整体服务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标准、人员调配、后期派遣人员到岗及时率、人员匹配度及入职资料完整性、质量体系措施、风险控制机制、人员管理制度、服务响应时效、档案完整性、投诉处理机制等进行综合评审: 以上内容完整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2分; 以上内容每一项存在缺陷的,扣 1 分。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日常管理方案 9分 |
针对本次服务人员的管理制定日常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含岗位职责、人员安排、人员交接、工作流程、人员替换时效、后勤保障及人员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审: 以上内容完整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9分;缺少一项内容或有标题无具体内容描述扣1.5分,扣完为止; 以上内容每一项存在缺陷的,扣 1 分。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 人员培训方案 12分 |
根据护工及配送服务内容,针对后期拟派人员制定人员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医院制度、院感知识专项培训、服务流程、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沟通技巧、技能培训、职业道德规范等进行综合评审; 以上内容完整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2分;缺少一项内容或有标题无具体内容描述扣1.2分,扣完为止; 以上内容每一项存在缺陷的,扣 1分。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 应急 方案 14分 |
对在本次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紧急事件制定具体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护工缺位、患者突发病情变化、患者意外伤害与不良事件、患者投诉、院内转运中的突发状况、安全事件(如医患纠纷冲突、暴力伤医事件发生)、标本/药品配送事故等进行综合评审: 以上内容完整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4分;缺少一项内容或有标题无具体内容描述扣2分,扣完为止; 以上内容每一项存在缺陷的,扣 1 分。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 内部考核机制 6分 |
建立健全内部考试机制,为采购人提供优秀的护工及配送人员;内部考核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计划、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如服务主动性与响应、仪容仪表与工作纪律、照护规范、廉洁从业与职业道德、满意度与投诉处理)、考核目标、考核流程等进行综合评审; 以上内容完整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6分;缺少一项内容或有标题无具体内容描述扣1.2分,扣完为止; 以上内容每一项存在缺陷的,扣1分。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 福利保障方案 5分 |
为确保医院本次采购服务中后期供应商提供的人员的稳定性和服务质量,供应商应提供人员福利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社保缴纳完备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法定福利、补充福利、员工关怀、健康管理措施等: 以上内容完整且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5分;缺少一项内容或有标题无具体内容描述扣1分,扣完为止; 以上内容每一项存在缺陷的,扣 0.5 分。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
| 3 |
综合 |
拟派 人员 能力 |
除拟派项目经理外,其他服务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经历的,每有1人符合条件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附管理服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和学历证明和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履历及具有工作经历的承诺函方可得分。以上资料不全或资料模糊无法辨认的不予计分。 |
| 业绩 8分 |
供应商自2023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护工及配送服务(或业绩合同中包含护工或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合同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注:投标文件中附清晰的业绩合同(加盖合同双方章的完整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提供或合同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均不得分。 |
||
| 服务 承诺 |
1.供应商针对采购方因封账、节假日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延迟结算的,有具体承诺内容不因此为由,停止提供服务的得1分;未提供承诺不得分。 2.供应商针对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规范运作,严守服务期间的保密信息,确保采购人权益等各方面内容有具体的承诺,得1分;未提供承诺不得分。 |
||
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最终评标得分。
2.评分和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采用四舍五入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自愿、互利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护工及配送服务。
第二条、运行方式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全权负责甲方院区内护工及配送服务,并对甲方负责。乙方向甲方各临床科室派驻护工,协助科室完成非医疗类工作;向甲方派驻配送员,负责各病区与科室间标本、药品、耗材、器械、文件资料等的物流转运、配送。甲方对乙方派驻的护工及配送员行使本合同约定的管理及监督权力。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合同金额
1. 护工、配送员服务费支付标准为每人 元/月,用工人数上限80人,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
2. 本项目报价包含完成本服务需要的人工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福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管理费、保险、税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除服务费外医院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材料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护工及配送员考勤情况交由各服务科室护士长签字,每月5日前交予甲方主管科室,甲方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合规发票并审核无误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并监督乙方提供满意服务的权利;
2.对乙方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及考核并向乙方提出奖、惩要求;
3.为保障员工队伍的稳定,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和提供必要劳动福利待遇的情况;
4.对乙方失职造成甲方财产、利益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及相关人员索赔;
5.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6.提供必要办公条件的义务;
7.配合乙方履行职责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当确定甲方要求的工作或活动属违法性质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2.享有合法取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3.自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保卫甲方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的义务;
4.为员工提供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保障;
5.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制服和装备;
6.在合同期内由陪护工作引起的安全事故、消防事故、人身安全或伤害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7.积极协调并及时处理甲方交付的工作。
第八条、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劳动争议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合同一经签订,有效期内双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解除。若确定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以书面文件加以确认;若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乙方采用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方式向甲方支付叁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护工及配送服务合同期满后退还,无利息。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以合同附件、备忘录或补充合同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与招标文件、后续签订的合同附件、补充合同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合作签署页)----------------
甲方:河南省中医院 乙方: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包含河南省中医院东风路院区、五龙口院区及迎宾路院区护工、配送服务,护工服务主要内容是向临床科室派驻护工,协助科室完成非医疗类工作,配送服务主要内容是为临床科室进行物资配送工作。总人员配置上限为80人,护工、配送人员服务费用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
二、项目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为重症监护室患者提供24小时生活照顾,如在护士指导下洗脸、洗头、擦浴、喂水、喂饭等。
2.患者出院、转科、转床后床单元的终末处理。
3.院区内接运、转送患者进行各种检查治疗。
4.病区与科室间标本、药品、耗材、器械、文件资料等的物流转运、配送。
5.接送手术患者。
6.特殊病区护工工作。
三、项目需求人数
1.护工及配送人员配置上限为80人,据实结算。
2.供应商的护工、配送人员主要为临床科室服务,满足任务要求,确保人员稳定。如有特殊情况更换人员,需提前通知科室护士长及医院主管部门并经过采购人书面同意。
四、人员要求
1.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入职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员工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各部门管理、维护医院形象,对医务人员和患者以礼相待。医院有权要求更换工作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的人员。
2.至少配备一名项目经理,要求年龄55岁以下(含55岁),性别不限,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明),身体健康。有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经历,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需供应商自行承诺)。政治素质好,了解行业法规和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3.工作人员要求:女性年龄不超过55岁,男性不超过60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好,经过上岗培训,有一定的沟通能力。
4.工作期间员工保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着装统一、规范、干净,穿工作鞋,佩戴工作证。
五、项目管理要求
1.护工及配送服务应该有完整的工作运作方案,有完善的操作规程,有严格可行的管理制度,有详细的上岗培训制度、考核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制度、院感知识专项培训、服务流程、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沟通技巧等;在岗培训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培训、安全警示教育等考核,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建立应急电话,接到医院电话通知1小时内,到场处理突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护工缺位、患者投诉、安全事件等)。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2.需制定各种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要求简单明了、步骤清晰、容易掌握、操作性强、实用性强。
3.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供应商自行负责管理人员、护工及配送人员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该产品符合国家危废管理规定)。如:帽子、口罩、手套、防水靴、工作服等防护用品。所提供的用品必须有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环保及医院院感的要求。
4.为维护医院良好形象,供应商的员工必须在作业区内穿统一工作服(从合同正式运行开始)。
5.工作期间不得聚众聊天或做工作以外的其他事情,不得议论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对于有特殊感染的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该区域做护工服务。文明工作、礼貌待人,不得高声喧哗、打闹,尽可能减少工作时对病患的影响,禁止使用不文明语言。节约用电、用水,工作结束,及时关灯关水。不得私下介绍患者外出就医、买药,不得违反采购人医德医风的相关规定,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6.派驻的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与医院没有任何人事关系,供应商自行负责护工及配送人员人员工资、员工因疾病、工伤、意外伤害、疾病传染、劳动保护、职业病、纠纷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拟配置人数
总人数上限为80人。具体派遣人数以科室实际需求为准。
七、服务质量考核
医院每季度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以服务质量评分表作为评价标准。
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100分为满分,每季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小于80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整改,如整改后服务质量评分仍然达不到 80 分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采购人有权提出异议直至终止合同。
服务质量评分细则如下: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扣分 |
| 1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科室各项规章制度 |
3 |
未达标扣1分/次 |
|
| 2 |
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无擅自离岗行为;未经公司主管、护士长同意不能随便调班 |
3 |
未达要求扣1分/次 |
|
| 3 |
仪容端庄、着装整洁、佩证上岗 |
2 |
未达标扣0.5分/次 |
|
| 4 |
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能与患者有效沟通,操作规范 |
2 |
未达标扣1分/次 |
|
| 5 |
各项操作符合护工工作规范,不得从事非护工工作 |
5 |
操作不规范扣1分/次 从事非护工工作扣1分/次 |
|
| 6 |
禁止饮酒后上班及值班期间饮酒 |
3 |
违规扣3分/次 |
|
| 7 |
严禁收取患者、家属红包 |
2 |
违规扣2分/次 |
|
| 8 |
不得在院内违规使用电器 |
2 |
违规使用扣1分/次 |
|
| 9 |
工作期间团结协作,不聚众聊天、不讲粗语,不做私事、不搬弄是非、不拉帮结派、同事之间不争吵 |
3 |
违规扣1分/次 |
|
| 10 |
工作期间不干与工作无关的私活如玩手机、看电视、长时间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等 |
2 |
违规扣1分/次 |
|
| 11 |
有团队及奉献精神,与保洁、保安工作配合良好 |
2 |
违规扣1分/次 |
|
| 12 |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关心患者,服务态度好;解释耐心细致,不与患者发生争吵 |
5 |
与患者发生争吵扣2.5分/次 |
|
| 13 |
保护患者隐私,不谈论患者病情及其他人员的情况 |
5 |
违规2.5分/次 |
|
| 14 |
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准确及时接送患者紧急运送10分钟内执行 |
5 |
一般患者不及时0.5分/次 危重患者不及时扣2分/次 |
|
| 15 |
搬运患者动作规范、轻稳,保暖、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安全 |
5 |
搬运处理不当扣1分/次 搬运脱落扣5分/次 |
|
| 16 |
因护工责任导致的患者跌倒、坠床、误吸、走失、烫伤、滑倒、擦伤及加重患者病情等安全事件发生 |
10 |
患者安全事件扣10分/次 |
|
| 17 |
定时巡视病房,按时、按标准做好各项患者生活协助 |
5 |
工作未达标扣1分/人次 |
|
| 18 |
工作认真细致,无损坏、污染、丢失科室物品的情况 |
3 |
未达标扣2.5分/次 |
|
| 19 |
不向患者、家属推销及销售药品、保健品、器材等 |
5 |
违规扣5分/次 |
|
| 20 |
不私自使用或拿走患者、家属和科室任何物品 |
5 |
私自拿走物品扣5分/次 |
|
| 21 |
无患者、家属、工作人员属实的投诉 |
10 |
工作人员投诉2分/次 患者及家属有效投诉扣5分/次 |
|
| 22 |
诋毁医院、科室声誉,查实误导患者转院、帮助患者住院为名收取好处费 |
10 |
查实10分/次,并立即辞退,不得再次招聘入院 |
|
| 23 |
服从科室工作安排,认真完成科室交给的临时性工作 |
3 |
未达标1分/次 |
|
| 单项扣分内容 |
售卖医疗垃圾 |
|
一次性扣除50分,立即辞退,不得再次招聘入院 |
|
| 对突发事件欺报瞒报的 |
|
视情节后果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扣除10分/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扣除50分,不得再次招聘入院 |
|
|
| 违反医院其他管理规定的 |
|
视情节后果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扣除10分/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扣除50分,不得再次招聘入院 |
|
|
| 合计扣分: |
|
|||
| 实际得分: |
||||
| 评分科室: 签名: 日期: |
||||
| 由相关科室科主任/负责人、护士长进行考核。 |
||||
(二)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1年。
二、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
1.项目费用
(1)本项目报价包含完成本服务需要的人工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福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管理费、保险、税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除服务费外医院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材料费、管理费等)。
(2)本项目预算总价为316.8万元,单价为3300元/月/人,用工人数上限80人,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
结算方式:在本项目服务周期内,医院将根据实际护工及配送人员的数量按月支付服务费,即实际护工及配送人员人数×服务费单价,据实结算;非全勤按比例折算。
2.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按实际用工人数,据实结算。中标供应商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护工及配送员考勤情况交由各服务科室护士长签字,每月5日前交付采购人主管科室,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的合法合规发票并审核无误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河南省中医院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6-550
供应商名称:(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通过信用查询,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响应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投标函
3.投标报价
4.商务条款偏差表
5.投标响应承诺函
6.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
7.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如有)
8.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9.《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10.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1.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承诺函
12.技术部分
13.综合部分
14.类似项目业绩表
15.其他材料
第一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06月份以来任意1个月的依法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的证明材料,如有供应商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材料。若供应商是按季度缴纳的须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2.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
注:
1.供应商须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2.资格证明文件应按要求全部上传至左侧栏目“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因供应商上传位置错误、漏传或未传资格审查资料而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响应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供应商(企业电子签章):
手机号码: (必填)
邮箱:
日 期:年 月 日
2.投 标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们收到了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们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 愿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要求,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投标总报价为 元。
(2) 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3) 我们同意本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如果中标,有效期延长至合同终止日止。
(4) 我们愿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
(5) 我们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出。逾期不提,我公司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 我们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非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7) 如我方中标,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8) 我公司同意提供按照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9) 我们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与本次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每一项都必须填写):
地 址:
电 话:
邮 箱:
供应商名称(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投标报价
3.1开标一览表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护工及配送服务项目 |
| 供应商名称 |
|
| 投标总报价 (单位:元) |
大写: 小写: |
| 服务单价 |
元/月/人 |
| 服务期限 |
|
| 服务地点 |
|
| 服务质量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其他声明 |
|
注:
1.针对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的响应进行填写时,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系统只能填写数字的,按照系统规则执行。
2.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系统给定的开标一览表格式若与本开标一览标格式不一致的,互不影响,各供应商只须按照格式填写即可,但投标总报价必须保持一致。
供应商名称(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4.商务条款偏差表
| 序号 |
项 目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差情况 |
备注 |
| 1 |
采购内容 |
|
|
|
|
| 2 |
服务期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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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服务地点 |
|
|
|
|
| 4 |
服务质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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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投标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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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付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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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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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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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供应商应根据要求进行一一响应,供应商认为需要响应的其他商务条款应在本表中进行说明,如未列出则认定供应商对其他条款无异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供应商名称(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5.投标响应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 (供应商名称) 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响应,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3.如若我方中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如无正当理由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如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如有);
5.如若我方中标,我方在签订合时不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6.如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我单位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愿承担相应责任,愿意接受采购人、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实施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公开曝光及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
供应商名称(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6.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1.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若供应商属于中\小\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核定。
4、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价格给与10%扣除。
5、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填写,不属于的无需填写此项内容。
7.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属于的填写,不属于的无需填写此项内容。
8.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若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无需填写此项内容)
由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9.《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如有)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 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 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10.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方承诺:
在招标活动中,我方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方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供应商名称(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承诺函
致: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若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单位保证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电子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12.技术部分
(结合评标办法进行编制,格式自拟定)
13.综合部分
(结合评标办法进行编制,格式自拟定)
14.类似项目业绩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采购人名称 |
|
| 采购人地址 |
|
| 采购人联系人、电话 |
|
| 合同签订时间 |
|
| 签约合同价 |
|
| 项目描述 |
|
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的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若有多个业绩需单独分开填写表格。
15.其他资料
对采购需求中服务要求的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