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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S-QCRB-H-2019-3001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招 标 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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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电话:0471-5223622 传真:0471-5223623 |
目 录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56
招 标 公 告
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服务。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参加。
二、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项目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以东,一纬街以南,日信大厦A座。
结构形式:框剪
建设面积:营业用房装修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20.83平方米,地上15层,地下2层,现状为毛坯房。
投 资 额: 估算2892.6万元。
三、设计招标的范围和要求
本次招标为设计招标,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有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安防、招牌、机房、食梯及电梯、太阳能热水系统、档案室空调及消防系统、外立面灯光及logo优化设计等甲方要求的所有设计内容,所有房间、区域的效果图,设计方根据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图纸出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概算。
设计范围:总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15层,建筑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负二层3520.83平方米;同时对地下负一层30个车位和地面上建筑周边部位和车位部分进行设计。
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设计中标后,经建设单位确认设计方案图纸后30天内交付施工设计图纸。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独立设计类似工程业绩,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能力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类似工程项目装饰装修设计的业绩不少于三个(类似工程项目装饰装修设计的业绩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88万平方米且投资金额不低于2892万元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可在2019年5月22 日至2019年5月29 日,每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30—16:30时到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06室递交报名材料。
报名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设计负责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A4纸1套,及以上资料原件)。
2、报名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00元,售后不退。
3、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内蒙古招投标网(www.nmgztb.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同时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6月12 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版送至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2号会议室。3、开标时间:2019年6月12 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六、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招标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49号
招标人联系电话: 0471-6639013、0471-6639330
联系人: 蔡勇、霍达
七、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邮编:010010
电话: 0471-5223622
传真: 0471-5223623
Email: zszbsfgs@126.com
联系人:王峰、高雪
八、投标保证金、标书费汇款地址
收款单位: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巨海城支行
账号:47190001411032519030002
行号:308191036122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2 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招标基本情况表
|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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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1 |
项目名称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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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1 |
建设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以东,一纬街以南,日信大厦A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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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1 |
建设规模 |
本次营业用房装修项目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20.83平方米,地上15层,地下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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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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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联系人:蔡勇、霍达 电话:0471-6639013、0471-6639330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峰、高雪 电话:0471-5223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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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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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文件(立项或可研报告)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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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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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周期 |
2019年5月22 日9 时00分起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2 日 9时00分,共计22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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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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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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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2 |
招标范围 |
1、本次招标为设计招标,要求完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范围为总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15层,建筑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负二层3520.83平方米;同时对地下负一层30个车位和地面上建筑周边部位和车位部分进行设计。(如有调整,以甲方确认图纸为准)。 2、投标人必须对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的招标范围进行报价,其中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费,同时包括效果图设计费、以及所有的现场服务费用、设计概算编制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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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1 |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类似工程项目装饰装修设计的业绩不少于三个(类似工程项目装饰装修设计的业绩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88万平方米且投资金额不低于2892万元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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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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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1 |
投标预备会议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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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3.2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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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5.1 6.2 |
投标人疑问及 澄清 |
接收疑问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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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1.1 |
设计费计价及 特殊的报价规定 |
设计费计价标准:投标人应参照原国家计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特殊的报价规定: 1、本次设计招标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方式,招标控制价为100.00万元(壹佰万元整)。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否决投标。 2、本次招标对未中标投标人不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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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2 |
报价采用的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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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1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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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接受电汇、现金、银行支票、银行保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6000.00元。 3、开标时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与投标人信息表一并密封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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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15.1 |
投标人的 备选方案 |
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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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16.1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电子文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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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17.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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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17.7 |
技术部分 编制要求 |
设计方案正文部分用A4纸打印,图纸根据图幅用相应图号尺寸打印并折叠成A3大小,效果图用彩色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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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8.1 18.2 |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
地 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2号会议室 时 间:2019年6月12日上午9: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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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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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25.1 |
设计方案陈述 |
投标人陈述时间:15分钟;评标委员会成员提问时间:10分钟,总计:2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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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26.2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估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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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29,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内蒙古招投标网(www.nmgztb.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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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 项目概况
本次设计招标项目的位置、周边环境、地质与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道路交通、电力、电信、上下水、 热力、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拟建项目性质、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项目批准单位及资金来源等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篇“设计条件与技术要求”。
1.2 招标范围
本次设计招标的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8项。
2、 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项目设计及其服务且具有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9项要求的设计资格及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的设计企业。
注:境外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设计企业参加投标,应在其本国注册登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出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由招标人审定境外及港、澳、台的设计企业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2 资格审查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0项。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接到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邀请,并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其他未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2.3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只有最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有可能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3、投标预备会议及现场踏勘
3.1 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预备会议。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问题。投标人应派代表准时参加。会议提出并解答的问题,招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组成的一部分。
3.2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2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4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格式
第四章 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及格式
4.2 除4.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3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6.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7、投标语言
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8、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方案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资料;
(7)按照招标设计要求及内容需提供如下平面布置图:地下室及1至15层。
(8) 投标人为充分表达设计意图,需提供其局部适视效果图,效果图的具体尺寸,数量由设计单位自定;
(9)装饰材料清册,对主要装饰性材料要提供一至二种备选材料;
(10)服务承诺书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及评标办法中评审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投标人认为对本次竞标有利的其他材料均可附上,以上证书、合同、中标通知书、证明材料等均须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所提供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及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其中人员、业绩和奖项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如发现所提供的证件、资料证明缺乏真实性,将会拒绝合同授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条中的全部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及格式”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报价
11.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4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
(1)报价标准及依据
投标人应参照原国家计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报价。
(2)报价内容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其中包括招标范围规定的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的所有费用。(投标报价应采用投标函及其附表规定的格式)
(3)如有报价的补充规定,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4项。
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要求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3 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按一定比例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12、投标货币
12.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5项。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逾期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将导致废标。
14.1.1 投标保证金金额:6000.00元。
14.1.2 投标保证金形式:接受银行电汇、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14.1.3 投标时与投标人信息表一并密封递交。
14.2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退还
14.2.1招标人最迟将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但中标人不按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除外。
14.2.2退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起始时间:电汇、现金为开标当日,银行支票、银行汇票为入账日。
14.2.3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利息)发票后,招标代理机构返还利息,投标人开具发票前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发票金额。招标代理机构自退还投标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利息)发票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获得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权利。
1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14.3.2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撤销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者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4.3.3中标人拒绝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4.3.4中标人要求修改、补充、撤销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者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14.3.5中标人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4.3.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15.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8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5.2款的规定。
15.2 如果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18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包括设计方案、图纸、投资估算表、备选方案报价书等满足评标需要的全部资料。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数据表”第19项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份数。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6.4 投标人如对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递交
17.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密封章。
17.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3 未按本章第17.1项或第17.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17.4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7.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7.7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7.8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7.9 对设计方案、图纸的打印格式、制作要求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1项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8.3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9.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 标
20、开标
20.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0.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
a) 逾期送达的;
b)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0.3 开标程序:
20.3.1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0.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0.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设计周期、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0.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 标
2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1.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1.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2、评标的内容与程序
22.1 评标的内容包括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和比较。
22.2 评标程序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 初步评审 详细评标 完成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进入详细评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打分,按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值算术计算出的数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依据投标人得分多少确定其排名次序。
23、投标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3.1 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再进入详细评标:
23.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3.1.2 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或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3.1.3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3.1.4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1.5 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2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23.2.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3.2.2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3.2.3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3.2.4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3.2.5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适用);
23.2.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23.2.7 设计文件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23.2.8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
23.2.9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偏离将导致否决投标。
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4.1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规定的设计方案是否提交,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有效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24.2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设计方案与经批准的《规划意见书》主要技术指标不一致,或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质量和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4.3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4.4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5、投标文件的陈述与澄清
25.1 如本须知前附表“招标基本情况表”第23项规定采用方案陈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分别对其设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设计思想、理念进行介绍和说明,投标人介绍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问时间按表中规定的时间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问时,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25.2 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以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疑函。投标人应对质疑函中的问题进行逐一书面解答,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时间提交。如投标人不提交对质疑函的书面解答或其书面解答不为评标委员会接受,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6、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26.2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26.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排名位于前一~三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6.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依据现行法规直接确定中标人。
26.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授予合同
28、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8.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9、中标通知书
29.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29.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13.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30、设计合同的签订
30.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设计合同。
30.2 中标人如因自身原因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设计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的设计转让(转包)给他人。
(八)其他
31.招标代理服务费
31.1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前期已经签署的委托合同等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1.2在在设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1.3招标代理服务费只收银行电汇、现金、银行汇票、网银转账。
第二章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该工程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为二级,为了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独立设计类似工程业绩,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能力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注册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类似工程项目装饰装修设计的业绩不少于三个。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符合性审查
1、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保证金金额、形式、提交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书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详细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6、商务文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技术文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投标人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数平均值,按综合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列。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权值及评审内容
价格权值占总分值的20%;技术部分的权值占总分值的45%;商务部分的权值占总分值的35%。
1.1价格权值占总分值的20%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A)*50%+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50%。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单位超过5家(包含5),则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若小于5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后做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20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的偏差率,每高2%扣2分,每低2%扣1分,不足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最多扣15分;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1.2商务部分的权值占总分值的35%
|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 1 |
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
0-4 |
1.提供近3年(2016-2018)财务审计报告,每提供一年且表明当年盈利得1分,最多得3分。 2.银行资信状况良好得1分,否则得0分; 本项最多得4分。 |
| 2 |
企业同类项目的业绩 |
0-5 |
企业近三年(2016、2017、2018)类似项目装饰装修设计业绩,提供3份不得分,额外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5分。(证明材料:时间以委托合同为签署日期准,类似工程项目装饰装修设计的业绩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88万平方米且投资金额不低于2892万元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 3 |
管理体系认证 |
0-3 |
投标人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每提供一项得1分。 注:须提供证书原件备查 |
| 4 |
拟派项目设计组人员 |
0-10 |
拟派本项目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得5分,专业负责人每提供一个对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的得1分,职称为高级的再加1分,本项最多得10分。 |
| 5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0-8 |
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装饰装修设计业绩提供3份不得分,额外每提供1份得0.5分,最多得3分。 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期,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提供一个得1分;获得省、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提供一个得0.5分,此项最多得5分。 注:项目负责人获奖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须提供证书原件备查,类似项目装饰装修设计业绩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88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 6 |
获奖情况 |
0-5 |
近三年(2016、2017、2018)年度获得国家级学会颁发的奖状,金奖或一等奖,以上奖项每个得1分,本项合计最多得5分。 |
| 合计 |
35分 |
|
|
1.3技术部分的权值占总分值的45%
|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 1 |
设计技术方案 |
0-8 |
设计理念与使用要求结合紧密,具有创新的风格和意识,符合长期发展要求的需要的,各功能区划分满足设计要求,能体现绿色、节能优化建筑功能区域。总体控制全面,质量责任制度全面、详细。本项最多得8分。 |
| 室内效果图设计 |
0-4 |
分优(4)、良(2)、中(1)、差(0)打分 |
|
| 室内装修建筑构造及形式等 |
0-3 |
室内装修建筑构造、功能和视觉效果完美结合,形式清晰、细腻、精致、简洁;重视自然采光、通风;另外办公室、会议室布置、朝向等具有创造性,并且考虑现有窗户位置,考虑开合。本项最多得3分。 |
|
| 装修创意及技术、材料的应用 |
0-3 |
装修创意、材料组合、色彩运用、空间处理满足本项目设计条件及要求;应用成熟并且价格适当的先进技术,材料与构造符合国情并适用于项目所在地。本项最多得3分。 |
|
| 总体布局 |
0-8 |
空间布局合理,经济适用,功能齐全,室内景观空间开阔,室内交通简捷顺畅,满足适用要求,有充分的可实施性效果图,最多得8分。 |
|
| 工艺流程及功能分区 |
0-6 |
功能分区明确,装饰风格立意与构思新颖、独特、协调,最多得6分 |
|
|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完整性 |
0-2 |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要求,完整性满足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最多得2分 |
|
| 设计方案图纸提供 及交付保证措施 |
0-3 |
设计方案图纸及相关资料提供全面且可行,施工图设计进度安排合理、交付保障措施明确有效,响应及时,有利于招标人的最多得3分。 |
|
| 优化设计措施 及质量 |
0-3 |
实施中的优化设计、变更及补充设计措施合理;质量管理控制措施、质量保障目标明确有效和减少设计变更的措施最多得3分 |
|
| 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
0-5 |
结构、机电、消防、环境、节能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总造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方案满足实际使用要求,有充分的可实施性、实用性强节省维护费用。最多得5分 |
|
| 2 |
合计 |
45 |
|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 评标结果
2.4.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章 设计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章约定了本次招标采用的合同文本,凡已在本章中约定的条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再进行谈判,中标的实质性条件将根据中标通知书直接填入合同而不得再进行谈判。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营业用房装修项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以东,一纬街以南,日信大厦A座。
3.规划占地面积: \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约15315.20 平方米,地下约3520.83平方米);地上 15 层,地下 2 层;建筑高度 64.55 米。
4.建筑功能:办公、营业厅等。
5.投资估算:约 2892.6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对营业用房建筑范围内进行装饰装修设计,同时对地下车位和地面上建筑周边部位进行优化设计。对以上部位内的原有二次结构和管道等进行规划、拆除、利旧,新建墙体砌筑工程、局部结构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电梯工程、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档案室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档案室气体灭火系统、厨房工艺设计、消防喷淋系统改造工程、外立面灯光及LOGO等进行设计,对各专业系统工程涉及的公共部位消防中控室、变配电室、采暖机房等进行系统改造和接驳设计。
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19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19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19年 月 日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在执行通用条款中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房装修管理工作指导手册(20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批复的工程概算等规定。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设计人;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设计人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见通用条款。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10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永久。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见通用条款。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10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1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详见《设计任务书》。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见通用条款。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0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扣除违约金10万元/次。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扣除违约金10万元/次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扣除违约金1万元/次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装饰装修、给排水、暖通、通风空调、电气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装饰装修、给排水、暖通、通风空调、电气工程。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因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总额不超过设计费合同总额的5%。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详见《设计任务书》。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满足通用条款和发包人的要求。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执行通用条款。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0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存储CAD和PDF文件的U盘。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根据发包人要求。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办公室。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项目施工期间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人如无合理理由应在发包人提出问题后3日内提供可行有效的书面解决方案和措施,。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形式:无。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0%或预付款的比例1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在本工程中使用。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根据发包人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2000元/天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设计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和工期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扣除违约金1万元/次 。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扣除违约金10万元/次;对于禁止设计分包和关键性工作内容,设计人擅自进行分包或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设计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全部设计费30%的违约金,并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 。
14.2.6 设计人现场配合的违约责任:2000元/天 。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2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6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18.1设计人必须配合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和造价公司的工作。
18.2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有权对设计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设计的设计人的相关人员。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的要求,在收到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通知后三天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已收取设计费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据实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任务书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专业的设计。同时包括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2.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平面布置、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和发包人相关规定;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3.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4.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1 |
方案开始3天前 |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 |
1 |
方案开始3天前 |
|
| 3 |
原建筑竣工图CAD版本,但与实体差异处需设计人自行核对,如有错误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 |
1 |
方案开始3天前 |
|
| 4 |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 5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
|
| 6 |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
1 |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 |
|
| 7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
|
| 8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
附件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期限 |
有关事宜 |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4 |
20 天 |
包括电子和纸质 |
| 2 |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
4 |
20天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10 |
30 天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工作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不得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
|
|
| 建筑专业 负责人 |
|
|
|
|
| 结构专业 负责人 |
|
|
|
|
| 给水排水 专业负责人 |
|
|
|
|
| 暖通空调 专业负责人 |
|
|
|
|
| 建筑电气 专业负责人 |
|
|
|
|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其它: 无。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作为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 元。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
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元。
5. 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设计费总额的30%,共计 元。
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设计费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汇、现金、银行汇票、网银转账等形式。
附件7:
设计任务书
详见招标文件中《设计任务书》
第四章 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4.1招标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以东,一纬街以南,日信大厦A座
工程类别: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估算2892.6万元人民币
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20.83平方米),建筑物地上15层,地下2层,现状为毛坯房。
4.2招标内容
4.2.1本次招标为设计招标,具体要求及内容以附件《设计任务书》为准,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有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安防、招牌、机房、食梯及电梯、太阳能热水系统、档案室空调及消防系统、外立面灯关及logo优化设计等甲方要求的所有设计内容,所有房间、区域的效果图,设计方根据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图纸出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概算。
设计范围:总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15层,建筑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负二层3520.83平方米;同时对地下负一层30个车位和地面上建筑周边部位和车位部分进行设计。对以上部位内的电气专业、给排水采暖专业、通风空调专业、消防专业、智能化专业、厨房管道设备等进行设计,对公共部位的消防中控室、变配电室、采暖机房、消防泵房、消防水箱间等进行系统设计。包括原有砌体结构和管道拆除工程、新建墙体砌筑工程、局部结构加固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报警系统改造、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及直燃机、档案室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档案室气体灭火系统等。
专业范围:精装修工程全专业设计,包括不限于装饰装修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采暖专业、通风空调专业、消防设计、智能化设计、厨房管道设备等。
4.2.2主要设计内容:
4.2.2.1 设计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全过程设计工作及相关服务(包括对委托方外委项目的汇总、归口、协调、配合及工程设计人员的现场服务和编制工艺文件,其设计成果除满足行业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业主项目初设审查、施工准备与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审计和正常商业运行等的全面要求)。
4.2.2.2提供本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及相关技术资料。
4.2.2投标文件要求:要与第8页投标文件的组成一致
4.2.2.1综合说明,包括概况、设计思想。
4.2.2.2总体设计方案、效果图等。
4.3、设计文件的交付
4.3.1 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设计工作计划。
4.3.2 按工程进度及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并交付设计文件,施工图交付进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双方签字认可的交付进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开工后施工图交付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4.3.3 设计方提供设计文件份数如下: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4 |
20 天 |
包括电子和纸质 |
| 2 |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
4 |
20 天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10 |
30 天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工作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不得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4.4工期
项目的计划建设工期为:18 个月(实际按照业主计划及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调整),设计工期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4.5其他要求
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须派遣一名设计人员全程驻现场,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4.6设计任务书
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5.1投标函
5.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5.4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格式)
5.5 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格式)
5.6 工程设计投标报价表
5.7设计费投标报价分析表
5.8项目分项投资估算表
5.9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10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
5.11正在进行设计的项目一览表
5.1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汇总表
5.14.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认为对本次竞标有利的其他材料均可附上,以上证书、合同、中标通知书、证明材料等均须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所提供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及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其中人员、业绩和奖项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如发现所提供的证件、资料证明缺乏真实性,将会拒绝合同授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5.14服务承诺
5.15技术部分
5.1、投标函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设计费总价报价大写 ,小写 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条件实施上述工程的设计。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文件及有关附件,并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组建项目设计组,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设计周期 (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设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所有有关本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投标人(印刷字体):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印刷字体): (签字): 邮编:
授权代表(印刷字体): (签字): 电话:
收款单位: 传真:
开户行: E-mail:
帐号: 年 月 日
5.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设计投标文件、签署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5.4投标保证金保函
开具日期:_____________
致:(招标机构)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招标机构)(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提供(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金额数和币种)保证金:
1. 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 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保函有效期日数)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签 字 人 签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公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致: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将 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交纳到 。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6设计费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备注 |
|
|
设计费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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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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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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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须单独装在一小信封内作为唱标时用,同时为正、副本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投 标 人 信 息 表
| 注:请投标人认真填写此表的银行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此表的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
|||
| 投标人名称 |
|
邮 编 |
|
| 通讯地址 |
|
联 系 人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
| 收款单位 |
|
手 机 |
|
| 开户银行 |
|
传 真 |
|
| 帐 号 |
|
邮箱地址 |
|
注:此表须单独打印并与投标保证金一起密封递交。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5.7、设计费投标报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 设计费报价 |
|
|
设计费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
|
|
| 备注 |
|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8项目分项投资估算表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量 |
造价(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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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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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依据设计中涉及到的计价项目和国家、地方有关计价标准、规定填写本表,并作为其投标报价的依据。
投标人: (单位全称、盖章)
投标人代表: (签章)
5.9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申请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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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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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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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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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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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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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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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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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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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有 职 工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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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等 级: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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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等 级: 证书号: |
||
| 在投标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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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组织机构简介:
(部室划分、各部室人数、中高级职称、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等人员数)组织机构框图附后 技术人员总数: 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人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人 |
|||
投标申请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联合体每个成员均需提供此表
2、投标申请人需随此表附上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
5.10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
| 建 设 单 位 (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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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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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建设长度、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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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日期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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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设计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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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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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联合体每个成员均需提供此表
2、投标申请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中标通知书、合同、顾客意见反馈表等的复印件)
3、如有多个类似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5.11正在进行设计的项目一览表
| 建设单位(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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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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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建设长度/ 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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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设计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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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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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周期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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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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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申请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联合体每个成员均需提供此表
2、投标申请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中标通知书、合同、顾客意见反馈表等的复印件)
3、如有多个正在进行设计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5.12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 序号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学 历 |
专业 |
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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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13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简历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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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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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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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毕业 时 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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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本专业时间 |
|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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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 业 注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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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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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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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参加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名称及规模 |
该项目中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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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主持人、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专业负责人)
投标申请人: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申请人需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执业注册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5.14服务承诺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对设计方案图纸提供及交付保证措施和优化设计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的承诺。格式自拟
5.15技术部分
5.15.1设计说明
5.15.2投资估算文件
5.15.3设计方案、图册
5.15.4设计图纸展板
5.15.5其他可选择的技术文件
附件1:
设计任务书
一、 招标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项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以东,一纬街以南,日信大厦A座
工程类别: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概算:2892.6万元人民币
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20.83平方米),建筑物地上15层,地下2层,现状为毛坯房。
楼内主要参数和功能分区:建筑主体结构为框剪结构,本建筑物总建筑高度为64.55米,一层层高为5.1米,二层层高为4.2米,三层层高3.9米,十五层局部(大会议室)层高为5.65米,十五层其他部分层高为3.9米,4-14层层高为3.9米。建筑内配备三部上海三菱电梯。外立面为石材幕墙。设置了配电室、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设备机房。原图纸各楼层主要功能有:地下一层、二层为停车库和机房等设备房间,首层为门厅和营业用房,二层厨房及餐厅,三层餐厅,四层职工活动用房等,五层档案室,六层至十二层办公层,十三层、十四层为会议层和功能层,十五层为会议层。
电气工程:本工程由市电业局供电线路引来两路10KV电源,在地下一层设一座10kV/0.4kV变配电所。变配电所内设2台1250kVA的户内型干式变压器,无柴油发电机。
给排水工程:本工程为市政两路供水,分别供应场区的生活、消防用水。四层及四层以下,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五层及五层以上为加压供水,在地下车库水泵房内集中设置水表分区计量。生活排水采用污、废水合流制,屋面雨水采用内排水方式,经雨水斗收集后排至室外散水。消防泵房设置于地下二层,泵房内设室内消火栓泵两台,一用一备;自动喷淋泵两台,一用一备。泵房内设消防水池一座,高位水箱位于楼顶水箱间,采用水池-水泵-水箱(增压稳压设备)联合供水方式。
暖通工程: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地下汽车库、水泵间、直燃机房及屋顶水箱间设置保证室内温度5℃的值班供暖。
以上水电、燃气、消防等系统工程内容详见日信大厦竣工验收图纸电子版,现场变更情况请投标设计单位自行现场踏勘。
二、设计原则及总体要求
1、在日信大厦总体的风格基础上能够推陈出新,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定位。
2、应体现庄重大方,现代简约,环保智能,标准节能的设计理念。
3、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批复的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办公和营业用房的规定设计,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房装修管理工作指导手册(2018)》中的有关规定。
5、以人为本、环境健康。合理科学地考虑平面布局,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尽力降低能源消耗,体现生态思想和节能观念;
6、统筹兼顾、节俭效益。考虑办公、公共服务、附属用房、设备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的功能和面积要求时,突出兼容、节俭、提升效率;
7、量力而行、功能适用。合理、科学地考虑平面布局,充分满足使用要求。
8、按照本设计任务书的设计需求设计。
三、设计范围
本次设计工作主要对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购买的日信大厦A座营业用房部分进行装饰装修设计,设计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8836.03平方米,其中地上15层,建筑面积15315.20平方米;地下负二层3520.83平方米;同时对地下负一层30个车位和地面上建筑周边部位和车位部分进行设计。对以上部位内的原有二次结构和管道等规划、拆除、利旧、装饰装修工程、局部结构加固工程、增加一部直行客用电梯、建筑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电梯工程、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档案室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档案室气体灭火系统、厨房工艺设计、消防喷淋系统改造工程、外立面灯光及LOGO等进行设计,对各专业系统工程涉及的公共部位消防中控室、变配电室、采暖机房等进行系统改造和接驳设计。
四、设计需求
(一)人员办公需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项目在办公区域内目前计划有294人办公,考虑将来的发展计划有350人到400人办公,其中设总经理办公室1间(40平方米),副总经理和公司专家办公室12间(30平方米),部门经理办公室30间(15平方米),其余办公人员均在开敞式办公区办公,各部门人员统计情况如下:
车险板块:车辆保险部:7人;电子商务部:7人;车商业务部:6人;销售管理部:9人;各部门预留扩展工位3至5人;
传统商非板块:财产保险部:6人;货运险部:4人;重要客户部:10人;各部门预留扩展工位3至5人;
新型商非板块:责任信用部:8人;农险事业部:19人;普惠金融事业部:7人;各部门预留扩展工位3至5人;
人身险板块:意外健康部:6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部:8人;各部门预留扩展工位3至5人;
综合服务板块:办公室:12人;人力资源部:7人;财务会计部:8人;财务共享中心:41人;市场企划部:3人;信息技术部:22人;审计部/监察部:5人;法律部/合规部:4人;工会:4人;各部门预留扩展工位3至5人;
运营支持板块:理赔事业部:14人;理赔运营中心:33人;客户服务管理部:7人;核保中心:13人;各部门预留扩展工位3至5人;
内设机构及其他:培训中心:2人;车队:9人;国际业务部:2人;党建协调委员会办公室:1人;各部门预留扩展工位3至5人;
(二)各层主要房间功能需求
一层:设有营业厅旗舰店(单独入口,与办公区隔离);门厅、门卫、信访接待室、消防监控室、物业办公室、自助银行或者银行营业厅等;
二层:厨房及操作间、宴会厅、大雅间、小雅间、冷藏间、库房、厨房人员更衣室等;
三层:自助式职工餐厅(满足350人就餐需求)、餐厅工作人员更衣室、备品库及车队人员办公室等;
四层:职工之家(包含母婴室、健身房、乒乓球台、台球桌、棋牌、瑜伽室、图书阅览室、浴室、医务室、更衣室、器材库),信息机房等等;
五层:档案室:包括办公室档案库、人力资源部档案室、财务档案库、借阅查询复印室;设计时考虑防水、防火、通风等措施;
六层至十一层(标准办公层):每层设置敞开式办公区域、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公共更衣室(男、女)、接待室或者接待区、会议室、茶歇室、公共打印室、物业卫生清理工作间,具体按照建设单位业务板块划分,同一板块尽量安排在同层或相邻层,敞开式办公室区域全部布置办公工位,各部门考虑未来预计增员的情况,财务共享中心所在楼层设置财务凭证装订室一间;
十二层:采购评审会议室1间(15-20人),司务会议室1间(40人),视频会议室1间(40-50人)并配套视频和会议等设备及控制室,谈话室,会议室服务人员办公室,其他会议室根据剩余空间安排(小会议室10人,会议室10-20人),会议服务和备品室等;
十三层至十四层: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专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办公室员工办公房间,机要文印室、公共打印室、接待室(接待人数含主宾8-10人),党委会议室、小会议室等;
十五层:大型会议厅一间(260-300人)并配套舞台、灯光、音响、视频会议等设备及控制室,党建会议室,接待室,会议服务和备品室。
负一层:30个停车位和配电室配套用房等。
负二层:消防水池和库房、物业用房、值班室、停车位等。
(三)部分区域功能需求说明:
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吊顶内的综合管线排布合理,确保办公区和公共区域的吊顶高度;
注意会议厅、餐厅、职工之家、会议室等房间与其他办公区域和楼层的隔声要求等。
档案室配备专用的档案柜,平面布局便于档案的查阅和管理;
会议室按照使用功能配备用于召开视频会议的视频监控仪、投影仪等会议系统;
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注意相关工位的隔离。
(四)限额设计的要求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批复的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详细内容请见下表: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1、员工区域均需考虑自然采光和通风。
2、该办公楼在室内精装修前必须完成以下内容的整改,①为了改变办公楼走道窄小、黑暗,办公场所均为小隔间,不通透的现状,办公楼现有200厚实体走道隔墙,隔墙全部拆除,按今后的使用需求、要求重新进行规划布置设计,采用新材料、现代设计手法彻底改变该办公楼光线不足现状,②隔墙拆除后,相应原地暖集分水器位置均需重新进行设计调整,其所处位置必须合理、美观;③为改变走道内管道安装太低(仅有2.2米)左右不合理的现状,特别是走道实体墙拆除后,涉及到的原走道管线、吊架,均需拆除,重新进行优化设计、重新安装,达到最佳使用状态;④依据公司办公人员职数及电梯使用额度分析,楼内需增加客用直行电梯一部,负二层至十五层,电梯井道设计的梁、板要进行相应的切割与结构设计、加固,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完成结构切割方案与结构加固设计,并由专业加固施工队伍完成加固施工。同时也可考虑安装外部电梯的方案。
五、各专业设计要求
1、 建筑工程设计:
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相融合和协调,充分体现公司理念,达到作为公司区域总部办公相适应的档次;充分考虑节能、节水以及节约其他资源;建筑设计符合绿色生态原理;室内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改造室内环境,充分体现温馨和人文关怀;在内装修上遵循“庄重大方,现代简约,环保智能,标准节能”的设计原则。
2、 电气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应先对楼内原有设备及系统进行检查、监测、分析来确定改造方案,对本大厦所有正常办公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等,各系统设备用电、办公用电等供配电系统进行优化设计;设计时要考虑双路电源供电,通过本次改造达到楼内各机电系统节能的目标,照明系统各部份照度根据国家标准,均采用节能灯具,通过使用先进的技术、新型材料使系统运行更安全、可靠。
3、 给排水、消防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应对原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仔细核对,根据土建装修区域划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给排水、消防、喷淋主管道系统,消防、喷淋支管在原有基础上尽量减少拆改,并在图纸中注明清楚哪些是原有管道、设备,哪些管道、设备需要利旧并使用,其余系统根据各层使用功能配备。
目前现场现状:给排水主立管已安装完成,卫生间排水支管已安装完成,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已安装完成,精装设计单位参考原设计的基础上完善设计。图纸必须有详细的设计、施工说明,管道、设备材质、规格型号,安装高度、坡度、设备定位及大样图等。
4、 暖通空调、厨房排油烟设计
设计单位应对原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仔细核对,全面了解原有设备性能和系统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优化设计改善空气品质,以提高办公房间的舒适度。
目前现场现状:暖气系统已施工完成(地暖与大楼共用一套系统);防排烟系统已施工完成;通风空调、厨房排油烟系统原图纸已设计,但没有施工;精装设计单位参考原设计的基础上完善设计。图纸必须有详细的设计、施工说明,管道、设备材质、规格型号,安装高度、坡度、设备定位及大样图等。
5、 弱电设计
弱电系统需要考虑以下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一卡通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子会议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急响应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应网络内网和外网专线分别设置,采用物理隔离,网络机房采取外包形式异地单独设置,在4层设置楼内总弱电机房,每层设独立的层弱电机房;
弱电系统应考虑和整个大厦弱电系统的协调与统一,并满足最新的设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 设计单位服务内容
设计单位中标后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 方案设计及优化;
2、 限额设计,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投资估算进行图纸设计;
3、 初步设计图纸或者施工图设计,编制设计图纸概算;
4、 施工图设计及深化,所有专业都要出具施工图,发包人不再另行聘请专业设计!;
5、 提供主要材料设备表及详细技术要求、样品;
6、 相关图纸报审、报批手续(如消防);
7、 承担在方案设计优化和施工图设计深化阶段提出的以及因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8、 负责施工招标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要求,核查设备材料招标清单,按要求参加招标答疑和技术谈判;
9、 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设计单位应在施工期间派驻现场工程师,并提供以下服务:设计交底、根据施工现场进度需要应委派设计人员到施工现场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如有紧急情况应根据委托人的通知随时前往施工现场)、及时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并从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材料、设备样品确认、竣工验收等。
10、 所有设计文件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最新设计深度要求及发包人进行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11、 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设计单位应在业主委托并确认设计方案后30个日历天内完施工图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