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TC169690Z
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人:四川雍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38
第六章 图纸........................................................... 13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雍景·上河湾(三期)项目已由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川投资备 【51130314120301】0060 号),项目业主为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目前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工程施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二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为四川雍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施工
2.2 建设地点:南充市
2.3工程规模:雍景·上河湾(三期)总建筑面积约27.47万平方米。其中二标段建筑面积约14.03万平方米,包含6-9#、14-15#及相应地下室,6#、7#、8#、9#、14#、15#为纯高层住宅楼。建筑面积约9.12万平方米,地下室约为4.91万平方米。
2.4 招标范围: 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6-9#、14-15#及相应地下室)施工包括:基础(含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室及所有楼栋的土石方二次开挖、回填(基坑侧壁)、建筑、结构、人防工程、初装、外装(含石材)、给排水、强电(含一标段配电箱和电缆采购、不含供配电工程及户表工程);包含一二标段的:消防及通风排烟工程、雨棚工程、门窗工程(含塑钢、铝合金、单元门)、百叶、栏杆、入户门、防火门窗(含防火卷帘)、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及弱电预留预埋等,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所示内容为准。
2.5 计划总工期:
本标段计划总工期为6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7年 2月13日,计划竣工时间:2018年 10月5日,8#、9#楼在2017年 8月11日前达到预售条件(完成地上六层);具体开工日期以项目业主通知为准。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2013年至今完成1个及以上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12 月 30 日至2017年 1 月 3 日,每日上午09:3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报名电话:13350893101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市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验原件,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已领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副本;
(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图纸另计,售后不退。
4.3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1 月 19 日 10 时00分。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雍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中海大厦806室
邮编:638000
联系人:葛先生
电话:18782985208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
联系人:李先生、谭先生
电话:028-85213777
传真:028-8521377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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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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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四川雍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中海大厦806室 联系人:葛先生 电话:1878298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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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 联系人:李先生、谭先生 电话:028-85213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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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项目名称 |
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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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设地点 |
南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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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 |
业主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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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出资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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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建设资金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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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招标范围 |
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6-9#、14-15#及相应地下室)施工包括:基础(含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下室及所有楼栋的土石方二次开挖、回填(基坑侧壁)、建筑、结构、人防工程、初装、外装(含石材)、给排水、强电(含一标段配电箱和电缆采购、不含供配电工程及户表工程);包含一二标段的:消防及通风排烟工程、雨棚工程、门窗工程(含塑钢、铝合金、单元门)、百叶、栏杆、入户门、防火门窗(含防火卷帘)、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及弱电预留预埋等,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所示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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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计划工期 |
本标段计划总工期为 6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7 年 2 月13日,计划竣工时间: 2018 年 10 月5日,8#、9#楼在2017年8月11日前达到预售条件(完成地上六层),具体开工日期以项目业主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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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质量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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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 信誉 |
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近 3 年无亏损。(2013年、2014年、2015年) 业绩要求: 2013年至今完成1个及以上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是指:单个合同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注册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级别壹级,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011年至今至少在1个已完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提供业绩证明);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建筑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011年至今至少在1个已完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提供业绩证明)。 其他人员:根据项目配置施工管理人员,须包含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造价员等,配置的管理人员须提供执业证或上岗证书。 其他要求: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单位人员(均须提供本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且非退休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安全工程师(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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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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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限制投标的 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的,在 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年 (限定在3至5)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有股份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 法定代表为同一人; (2)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 (3) 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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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到现场了解现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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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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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
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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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
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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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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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偏离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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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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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和方法 |
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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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7年 1 月 19 日 10 时 0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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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回函确认,否则视为已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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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回函确认,否则视为已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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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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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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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80 万元(大写(人民币): 捌拾万元整 )。 一、投标保证金为现金形式的: 投标保证金(现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2017年 1 月 18 日10:00前到达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航空路支行 银行账号:4402235219000014234 联系电话:028-85211777 投标人凭银行进账单换取收据,招标代理机构凭银行收款回单(已进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应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二、投标保证金为银行保函形式的: 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原件须在2017年 1 月 18 日10:00前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银行保函原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收条,银行保函复印件及收条复印件应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内。(银行保函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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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
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现金形式: (1)写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标人适用)。 二、银行保函形式: (1)投标单位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条原件; (3)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标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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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 |
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业主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业主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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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3年(2013年、2014年、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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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13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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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年(2013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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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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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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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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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投标文件 正副本份数 |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和电子文档二份(U盘,清单需提供GCFX格式)(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须另提供伍份副本)。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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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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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投标文件的包 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封装在正本里。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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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中海大厦806室 招标人全称:四川雍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在2017年 1 月 19 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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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千禧大酒店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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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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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7年 1 月 19 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千禧大酒店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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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开标程序 |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5)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依次开启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并加以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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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 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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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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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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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的5%。 投标最高限价:318993761元(其中暂列金额: 25518784.02 元),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不高于7%。 投标报价高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作无效标处理。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高于7%的,其投标无效,作无效标处理。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业主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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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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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编页码 |
投标文件应编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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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人支付,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下浮30%计费(计费基数=中标金额-暂列金-暂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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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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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评标委员会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低于成本的评审。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1)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5%。 2)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报价评审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不合理报价竞标、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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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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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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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建设资金拨付 |
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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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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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压证施工制度 |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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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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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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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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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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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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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业主”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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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处罚 |
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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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
法定代表人投标 |
(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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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
委托代理人投标 |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组织,安全、费用自理。投标人所报文件视为已对现场及弃土场作充分调研。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预备会不组织。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项目特点及本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自行考虑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财务成本。融资利息亦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其税金(11%税率)。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业主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或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_月_日_时_分
|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融资利息计息率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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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 %。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业主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 款规定向业主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
||
|
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第三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项规定 |
||
|
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
||
|
|
|
最高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 |
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项规定的最高上限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26分 项目管理机构:8分 投标报价: 50分 融资计息率: 10分 其他评分因素:6分 |
|
|
2.2.2(1) |
成本评审 |
对投标报价进行低于成本评审,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款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
|
|
2.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总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 |
|
|
初步评审合格的最低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为评标基准点,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点)=amin,amin为有效的最低年化融资计息率。 |
|||
|
2.2.3 |
投标报价及计息率的偏差计算公式 |
报价:偏差率=100% ×(投标人的评审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计息率:偏差率=投标人的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 计息率评标基准点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26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分值3分) |
好者得2-3分,较好者得1-1.9分,一般者得0-0.9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分值8分) |
好者得6-8分,较好者得3-5.9分,一般者得1-2.9分。 |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分值3分) |
好者得2-3分,较好者得1-1.9分,一般者得0.1-0.9分。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分值3分) |
好者得2-3分,较好者得1-1.9分,一般者得0.1-0.9分。 |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分值3分) |
好者得2-3分,较好者得1-1.9分,一般者得0.1-0.9分。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分值3分) |
好者得2-3分,较好者得1-1.9分,一般者得0.1-0.9分。 |
||
|
资源配备计划(分值3分) |
好者得2-3分,较好者得1-1.9分,一般者得0.1-0.9分。 |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8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分值3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每增加一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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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分值3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每增加一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加2分。 |
||
|
其他主要人员(分值2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加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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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60分)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分值50分) |
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投标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投标报价每增加1%,扣1分(不足1%,保留两位小数)。 |
|
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分值 10分) |
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的评审点等于评标基准点的得满分;与评标基准点相比,每增加0.5%,扣1分(不足0.5%,保留两位小数)。 |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6分) |
公司业绩(分值5分) |
近3年(2013年至今)承担过2个及以上自行融资建设施工项目的(含在建项目,提供合同证明材料),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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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能力(分值1分) |
近三年无亏损,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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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人同一种材料或设备出现价格不一致时,以价格低的为准。
(4)投标报价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时,将据实修正。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本工程实际施工时,无论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各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多少,其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六、签约合同价
(1)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2)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 %。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承包人项目经理
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分包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
1.1.2.6监理人:另行通知
1.1.3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1.1.3.4 单位工程: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补充以下内容:
1.1.6.2分包人管理:承包人承担分包人管理责任(含质量、安全责任等)。
1.1.6.3总承包服务: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下道工序的收边收口、塞缝(电梯厅门洞口、消防管、风管、窗、栏杆、自来水管、天然气孔洞、防火、防火门边等塞缝)、修边补烂、补槽、重新开洞、堵洞、吊洞、压槽(楼地面给水管除外)、以及垂直运输机具使用、已搭脚手架(及脚手板)使用、提供水电接口、为分包人现场办公及材料保管提供便利条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分包人竣工资料的整理、签字、完善、统一交验等工作。以上内容已全部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不再单独计取有关费用,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单位工作延迟或者甲供材延迟为由拒绝上述相关服务。具体要求详见专用条款4.1.10条。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补充以下内容:
(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提交图纸。
(2)发包人提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一式肆套和与设计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3)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承包人自行复制或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式叁份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和分项进度计划。
1.6.3图纸的修改
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文件资料后7天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文件、招标清单、施工合同等进行认真审核并取得发包人及设计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5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 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对承包人应能发现但未发现的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对自身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7联络
删除1.7.2条,并代之以: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的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应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已完工程月报表和本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其余资料应在形成后的2天内送达相关单位(如:通知、请示、决定、指示…等),并办理签收手续。
补充1.7.3、1.7.4、1.7.5、1.7.6条
1.7.3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复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有效,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也不能视为发包人认可、接收。
1.7.4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他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1.7.5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1.7.6 工程涉及的所有变更及现场签证均应有发包人盖章确认,方能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7.7承包人拒绝接收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文件资料(如:通知、决定、指示、处罚单等)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出现一次将处以500元/次的违约处罚。
2.发包人的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施工场地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15天将施工现场交与承包人。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周边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满足施工使用要求的施工用电、水接至建筑用地红线附近。承包人负责接驳点后施工用水用电线路的自行设计、设备配置、施工和维护管理(含接驳点的变配电及供水设备维护和管理),按照当地主管部门施工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支付用水用电费用。施工中若遇临时停电,承包人必须提供满足施工需求的备用电源。以上供电供水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用地红线四周市政道路至施工场地所需要的施工道路及开口,由承包人承建并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也不另行签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5天提供。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人、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控制点,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要求,承包人编制保护措施和办法报发包人审批。
(7)施工用地期限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延长15天。承包人在超出规定的施工用地期限后,仍不向发包人归还施工用地,则所发生的一切与用地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无偿使用。
本标段施工用地中涉及临时占用其他标段施工用地,其临时占用范围、使用期限应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并应服从发包人对临时用地的总体安排。涉及临时用地及其上设施、设备的搬迁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安排,在接到发包人的撤离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完成撤离工作,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不得擅自扩大、延期占用临时用地,如承包人超出经发包人审批后的临时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或者拒不服从发包人对临时用地的总体安排,则所发生的一切与用地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无偿使用。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附件,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2.5组织设计交底
补充以下内容:
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它义务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发生时另行商定。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生时另行协商。
(3)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补充以下内容:
(1) 根据第11、12、13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2) 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3) 按第10.2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 经发包人授权或批准后做出任何与经济有关的决定。
(5) 其他事项发包人在认为有必要时,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予以确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补充以下内容:
(1)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编制详细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范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真实性、合理性、完备性负责。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工程的相关验收资料(隐蔽、验收、材料报审等)、材料计划表等一式四份,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前述资料之日起3天内审核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前述资料之日起7天内审定后,自留二份,返回监理、承包方各一份。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向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分别提供现场所需办公用房及其它设施。现场办公用房需满足使用,内需配备满足使用的办公桌椅、空调及网络等。
(4)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拆除清运施工围墙(包括该标段发包人已建围墙及满足发包人分期建设和交房需建的隔离围墙),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负责办理并取得临时占道、夜间施工、扬尘、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置等报批、报审手续、施工现场监控(根据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布设,综合办证要求需要增加如:指纹打卡,信息化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再列项支付,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b)承包人负责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及相关的协调工作(含各项专业工程的专项验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c)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承包人违规事项的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属于分包单位的违规事项,由承包人同时函告发包人及分包方,相关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d)在室外工程开工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影响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并移交相应场地,并按要求重建临设,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再列项支付。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e)上河湾三期工程,发包人计划分两批次交房,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含消防工程、电梯工程、人防工程等专项验收),确保通过验收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许可文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涉及到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等专项工程二次验收的,相关费用也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因此另行向发包人收取费用,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f)甲供材料及设备到施工现场后的卸车、搬运、仓储、安保、场内运输道路等都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g)现场供水、供电容量的分配由发包人根据各分包工程的特点决定,承包人无权干涉。承包人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在自己的管网中提供驳口供其他承包人接驳使用、或直接为其他承包人供水、供电。水、电费用由各分包人承担,但其收费依据国家或当地水电部门收费标准,承包人不得超标准收取。若因此引起的各种纠纷及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进场后,在发包人指定的供水、供电点自行接驳完成后,启用前必须与发包人对水电表及读数进行确认,作为计量的初始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承包人在各分包人进场后,双方签订临时用电、用水协议,就分表设立、费用收取等达成一致,并将协议递交发包人备份。承包人负责各分包人临时用水、用电的提供、管理、费用收取。
h)发包人需提前呈现室外景观工程,承包人必须配合,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再列项支付,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i)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形象进度,承包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再列项支付,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j)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幕墙、雨棚、泛光照明、栏杆、门窗(含塑钢、铝合金、单元门)、百叶等专业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在本项目实施。深化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当以上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在本合同范围时适用)
k)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包括变更、通知、决定等文件的合理要求新增工作等)完成工作内容。若拒绝接收或拒不执行视为承包人违约,将处以承包人违约金壹万元/次并承担发包人、监理人另行安排他人实施的费用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l)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天然气、自来水等工程施工期间为其开洞、补洞,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6)根据发包人的销售需要进行多次验收及交房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7)承包人应提供满足当地防雷工程验收所需提交的全部证件及资料(包括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4.1.4承包人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补充以下内容:
(1)施工定线与放样:在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前,由发包人联系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控制点,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①根据测绘部门给定的控制点,复核数据并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②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③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及相应国家规范允许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符合合同规定及相应国家规范为止。
④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它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⑤保护测绘单位及自身控制点并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
(2)必须仔细研读施工图纸理解设计意图,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修改图纸或降低设计等级。承包人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有矛盾的地方,承包人报发包人核实确认后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实施,未经监理人审批不得随意修改原定施工方案。
(4)保持与其他承包人的密切联系,了解其他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特殊要求,做到相互配合;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考虑到与其他承 包人的协调配合和穿插施工,及因与其他承包人在同一工作面内共 同施工可能导致的工效损失;对各自施工图纸之间、施工计划、施 工工序之间的矛盾找出解决办法,或及时提交监理单位解决。如承包人未能执行该项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材料、返工和工期损失。
(5) 跟随施工进度,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对各种用途的孔、洞(包括电 梯门洞)、其他承包人完成项目与结构之间的各种缝隙(如门窗与墙、柱之间的缝隙等)、墙面开槽及其他类似部位用水泥砂浆或其他辅助材料填实抹平。
(6)地下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基底钎探费用不分位置及次数,由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的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得调整,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7)应做好地下室与其他标段交界处的施工处理和措施。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补充以下内容: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使施工现场和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若因承包人未履行该项职责,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赔偿。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补充以下内容:
(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当地市政府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建渣(含施工现场其他承包人的垃圾、建渣)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承包人不得就此事由,再向发包人提出签证。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在自然地面上提供封闭式垃圾站或箱,按发包人的指示,及时地将自身及其他承包人(含甲供材、设备的包装)堆放于建筑物内指定地点的施工产生的垃圾运至封闭式垃圾站或箱, 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从封闭式垃圾站或箱运离施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4)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补充以下内容: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边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数据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并已查明以上方面问题,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数据。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和他自己查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对其施工将造成的场地周边公众危险有充分的考虑,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应在监理人的指导下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相关规范设置相应的警示牌及告知书。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补充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于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做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3)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配合发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人做好项目的管理及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水供电接口、提升设备、施工工作面、修边补洞等。并为专业分包人提供现场办公、材料保管及生活用房等便利。
(4)提供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给其他承包人进行自己的定位和施工。 在其他承包人要求时,自费为其他承包人在墙面、地面、天棚等处放 出施工所需的标高和定位线,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5)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设计代表提供交通便利、用电用水、现场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条件。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而且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已完工的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确保整个工程竣工质量。所有保护方案和措施需获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弥补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责成责任方修复和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未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或未完全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承包人仍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责任方追索。
4.1.10 其他义务
补充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制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施工现场内的一切非承包人设置的临时设施、标志等均属发包人资产,承包人无权处置,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保护免受损害,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费用承担:a)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天; b)办理好主体验收其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筑中有关报验、报检、项目联动试运行等手续;对施工现场及周围属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必须的安全通道和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4)承包人应服从有关防汛抢险的指挥,抢险期间无偿安排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以及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6)承包人应按施工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采取事故预防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医治、材料损失、成品损失、修复等费用,并保障发包人免于上述事件的索赔。
(7)承包人应与项目现场内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如果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施工单位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除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外,并由责任方按照每起事件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拒不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a)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包括电子图)及全套竣工资料一式肆套;
b)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c)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d) 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竣工图,应由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出版蓝图加盖竣工图章,并承担相应费用;
e) 若承包人未按时提供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承包人应负责总承包服务,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提供工序交接和施工过程及成品保护配合,提供施工场地、每两层提供一个水电接口、每个单元楼提供一个封闭库房等场所,提供构成工程实体的收边收口、查漏补洞及现有脚手架(含满铺两层及以上脚手板)、垂直运输机械等施工措施方面的配合,负责对分包单位水电费用的计量收费和管理。具体要求见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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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专业分包工程 |
承包人需提供的总承包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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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幕墙工程(花岗石幕墙、玻璃幕墙、GRC线条、仿石漆、雨棚) |
每个单元每个楼层均提供建筑1米标高线、主要轴线米控制线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线;每个实施单元每两层提供可用的水电接口(各一个),提供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等;施工电梯、施工塔吊提供给分包单位的单独使用期不得少于定额工期。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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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窗(含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单元门、百叶、栏杆、入户门、防火门窗)工程 |
每个单元每个楼层每个门窗洞口中线和每栋楼层的每单元建筑1米标高线、主要轴线米控制线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线; 每个实施单元每两层提供一个可用的水电接口,完成门窗洞口抹灰、在门窗工程实施后完成修边补烂,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等。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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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区域二次装饰工程 |
每个实施单元每两层提供一个可用的水电接口; 各种门窗洞口中线、每个单元每层楼建筑1米标高线; 垂直机械设备的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期不得少于定额工期); 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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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栏杆工程 |
每个实施单元每两层提供一个可用的水电接口,完成作业面抹灰、在本专业工程实施后完成修边补烂,外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等。 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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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弱电工程 |
完成相关洞口修补(含设计变更、调整等增加的洞口),提供每栋楼每单元每层的建筑1米标高控制线等;垂直机械设备的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期不得少于定额工期)。 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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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 |
完成相关洞口修补(含设计变更、调整等增加的洞口),提供每栋楼每单元每层的建筑1米标高控制线等;垂直机械设备的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期不得少于定额工期)。 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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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梯安装 |
承包人应在电梯安装前提前清理基坑,完成基坑排水,提供井道内电梯安装施工用的脚手架,井道内每面墙体中线、每层建筑1米标高线等控制线;完成电梯供货厂家、安装单位提出需要发包人提供的一切作业条件,完成电梯机房内的预留、预埋工作; 完成相关洞口修补(含设计变更、调整等增加的洞口),以及相关修边、补烂工作、电梯厅门洞塞缝,提供每栋楼每单元每层的建筑1米标高控制线等;垂直机械设备的免费使用(免费使用期不得少于定额工期);完成电梯井道洞口的安全防护及防水封堵;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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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柴油发动机组安装工程 |
完成设备基础及各种洞口管道、预埋件等的预留预埋工作,提供建筑1米标高控制线;完成相关洞口修补(含各种变更、调整等增加的洞口),以及相关修边、补烂工作。 配合、协助相关检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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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石方大开挖工程 |
提供高程、坐标控制点,配合、落实相关检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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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低压配电工程 |
提供设备基础、配电房电缆沟施工、各种预留预埋及洞口的封堵(含消防的封堵)。 |
(1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集中开始交房的6个月内,承包人须在本项目现场成立一支应急维修组,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应立即赶到发包人指定现场,提出整改方案,并在48小时内完成整改工作。
(12)承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交房前,需成立专项质量缺陷整改快修小组,快修小组需长期驻场,人数、工种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发包人审核通过。
(13)快修小组对于业主投诉的质量缺陷问题,需在2小时内派人现场确认,24小时内派人维修。
(14)快修小组驻场时间至少6个月,期满后,承包人书面申请离场,发包人根据交房情况及业主投诉情况审核通过并书面通知后方可离场。承包人快修小组离场后,若发生业主关于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单位通知(包含电话、函件、邮件等)2天内组织专业施工人员进行整改维修。快修小组离场条件:项目交房比例达到80%以上,业主关于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全部处理完成,且近一月内业主投诉少于2次。
(15)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审核的人数、工种派遣快修小组驻场处理业主投诉,或成立的快修小组施工能力无法满足现场需要,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增加人数、工种,或承包人快修小组反应时间不满足约定,发包人可自行成立快修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成立快修小组,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全部维修费用2倍的违约金。
(16)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与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工程保修期管理协议》,协议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4.2 履约保证金
4.2.1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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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 银行保函 (二选一,提供银行保函的必须由在南充市有营业机构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连带责任的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扣除暂列金)的5%。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担保的退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等承包人履约情况,由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无息逐步退还给承包人。
非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用于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以确保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此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3 分包
4.3.2工程分包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任何分包须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且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备案。
(2)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在承包人资质范围以外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给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证等级的第三人。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监理人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且此部分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5)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7)对本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发包人保留指定分包的权利。
(8)根据项目所在防雷接地验收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应具有防雷工程施工资质;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主管部门对接,确保本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4.3.6本项目严禁转包、挂靠承包和非法分包。
以下情形发包人将认定承包人属转包或挂靠承包:
(1)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将中标的工程全部转手让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实际施工和管理,而实际上不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和法律责任的行为;
(2)承包人与现场施工人员未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3)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管理费,但并不对分包人进行管理;
(4)其他证据证明为转包或挂靠的情形。
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属于非法分包,承包人转包、挂靠承包或非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如承包人未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次;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许可后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次。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补充4.6.5、4.6.6条:
4.6.5承包人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更换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应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书面同意,且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工地属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技术负责人。
4.6.6承包人应指派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负责承包人所辖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是否得当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及时处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安全检查报告。专职安全工程师的更换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4.8.7条:
4.8.7承包人雇用农民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建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承包人应将上次支付民工工资的复印件证明随同本期支付申请表一同上报,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进度款。
本合同有效期间,发包人将监督、督促承包人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违反国家或当地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4.11.1 不利的物质条件双方约定仅限于地质情况完全不符合地质勘探报告中的地质描述情形。遇到此条款情形时,应按4.11.2款办理。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须报发包人批准同意。
在第4.11款后增加第4.12款、4.13款:
4.12承包人对投标时所获取的资料作出的推论、判断承担的责任
(1)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①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其中包括地表和地质的条件;
②水文和气候的条件;
③为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④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考察和检查为依据的。无论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己收集的上述资料,承包人对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不得以下列理由而提出索取额外款项的申请:对第4.12款(1)项所述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所误解;指称或以事实指出任何受雇或非受雇于发包人的人员向承包人提供错误或不足够资料;同时承包人亦不得以上述理由或因他没有或未能预见任何事实上会影响或已经影响合同工程进行的施工为理由,而获得免除他根据合同规定须承担的风险或责任。
4.1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考核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月在工地的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工地属承包人违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月出勤天数少于22天的,发包人扣除违约金伍仟元/(人.天);每人每月出勤天数少于12天的,发包人扣除违约金贰万元/(人.天)。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按5.2.1条由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所需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外,本合同范围内的其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的装卸、搬运和保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5.1.2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
(1)常用材料和设备在材料进场前至少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特殊材料(发包人需进行考察才能批准的或需要较长采购时间的)至少提前60天提交需进场的申报表格至监理人,监理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方可进场。
(2)需认质核价的材料(甲控材料)采购时承包人应提前60天将需要发包人认价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价格、颜色、质量、产地、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审核确定,经发包人进行认质核价后采购。并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样品,附上所有必要的合格证、准用证、备案证、价格、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样品送达地点:发包人办公室。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监理人的鉴证下封存样品,得到批准后的样品存放在发包人场所。
(3)承包人提供的装饰性材料例如墙地砖、涂料、门窗、栏杆、百叶、防火门窗等采购时承包人应提前60天将材料提供样品给发包人认质,发包人审核确定材料样品的材料的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产地后,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完成样板。发包人对现场样板审核批准后承包人方能大面施工,同时承包人附上所有必要的合格证、准用证、备案证、价格、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墙地砖和涂料是粘贴方式和涂刷方式,充分考虑了各项材料的技术指标是否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在施工时不能因为了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效果,而提出增加费用。
(4)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所有材料须按规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发包人、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5)主要材料和设备采用品牌:
本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用品牌按工程量清单说明相关要求执行,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品牌要求采购并安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品牌要求提供材料或设备的,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10000元/次,同时承包人必须进行更换选用,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发包人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利。发包人有权将对应材料或设备进行自行采购供承包人领取使用,承包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该行为视作承包人委托发包人代购并代付该材料或设备费用,并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和结算中扣除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清单所对应材料或设备的费用。当双方对材料或设备的品牌认定发生争议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备选品牌当中的高端系列作为确定品牌的依据,承包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承包人负责建立材料称重设备及设施,满足工程对钢筋、水泥的称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负责相关设备、设施的采购、装卸、运输、验收、安装、维护、定期检验、建设和拆除等工作,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包干使用,不再单独支付;承包人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清单及编制说明执行。如其中部分材料,发包人不能及时供应,在材料进场前60天通知承包人,此部分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认质核价按5.1.2条约定执行。
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卸车、场内转运、保管(除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以外),如本分包工程合同及发包人之采购合同未作约定的,则甲供材料、设备的卸货责任方规定如下:
甲供材料由承包人卸货。卸货的责任包括用人力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物资到达现场后,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 尽量缩短卸货时间,承包人对其使用的甲供材料、设备负有存储、转运、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机械设备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
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合同由发包人与供应单位签订。承包人须对有关物料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和供应时间与供应单位配合,并向发包人负责。供应合同中将赋予总承包人有关的权利,以便总承包人履行其义务。有关材料的付款,由发包人将直接向供应单位支付。
承包人须在接收甲供材料当日进行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立即通知发包人及供货单位并安排替换。这些材料经承包人验收或测试合格后,承包人须对物料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甲供材料耗量计算,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执行。如发包人实际的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数量超出了定额耗量,则承包人须负责超出部分之材料(或设备)费用,并按超出部分之费用总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工程二标段甲供材料见下表:
|
序号 |
甲供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
1 |
外墙面砖 |
综合 |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按照《甲供材料/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6.1.1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设备不能按上述合同进度计划或者设备进场计划进入工地的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主要设备不能按计划进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主要设备延期进场违约金壹万元/台(套)·天。
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棚栅、场地等(包括下面各项设施)的位置 在承包人搭设前应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清楚,发包人在将来批准时,并不能完全预料未来工程现场的确切用途,亦不能确定每一临时设施在建成后可利用的期限。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上述设施需要迁移时,承包人应自费迁移。
⑴ 施工方现场办公室设置与保持
提供、搭设、和维修承包人必需的办公室,具体采用活动板房、砌体墙抹灰或集装箱由发包人确定,在不需要时按发包人的指示拆除,并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⑵生活设施的设置与保持
提供、搭设、和维修承包人所必需的生活区全部生活设施,包括场地硬化、临时通道、给排水接驳、生活用电接驳、生活垃圾收集站等。在不需要时按发包人的指示拆除,并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⑶ 临时道路设置与所有道路的保持
按发包人的要求浇筑和维修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和走道,以便在工程现场内外提供合适的、安全的通道。所有通道必须对工程现场内所有单位开放,并在各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由本承包人加以维护。特殊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鉴定后责成责任人修复。
临时道路及走道的规划应交发包人批准。发包人任何建议和更改,承包人必须执行而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
⑷ 现场卫生间创建与保持
搭设并维修临时卫生间,卫生间的搭设标准及卫生状况应符合当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应负责卫生间及附近区域的清洁卫生。在不需要 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拆除,并修复受影响的部位或恢复原状。
⑸ 临时食堂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可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搭设、并维修临时食堂,食堂的搭设应符合当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须保持该食堂及附近区域的清洁卫 生及对消防、排污、噪音等负责,并自费申报政府部门验收及使用许可。
⑹ 临时支撑
提供一切所需的临时斜撑、顶撑、及各类支撑用于支持挖土、进行中的 工程、现有建筑物或斜坡。所有斜撑、顶撑、及各类支撑须由承包人自行设计交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对上述设施的安全负责。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批准既不表示发包人会支付额外的费用,也不免除承包人设计和安全责任。
⑺其他现场施工所必须的临时设施设置与保持
未在上述内容之列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使用的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如材料贮存仓等,易燃、易爆、有毒、或有放射性物品的贮存仓应分别建在许可的地 方。承包人应对物品、贮存仓的安全性负责,并对因此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费用计入合同总价,包干使用,不单独支付。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管理和拆除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拆除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费用计入合同总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以及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其他标段承包人正常使用。费用计入合同总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费用计入合同总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不得计取有关此部分产生的签证费用。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承包人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承包人应及时清除为自己运输物品(包括油料、弃渣等)而造成的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上的垃圾和废弃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删除8.1.1全文,并代之以: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7天之前。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在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前,由发包人联系相关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控制点,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a、根据相关部门给定的控制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规范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全部返工纠正,直到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符合规范规定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它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获得测量基准点后5日内。
本条8.1.2后增加:
8.1.3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后15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15天内给予批复。
补充:
9.2.8承包人应负责所辖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摊入合同价款中,包干使用,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结算时不做调整。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应负责组织专人作好现场治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办理工人暂住证,并按主承包人的要求办理或交由主承包人办理工地出 入证。合同总价已视为包括与此有关的费用。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9.4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担责任。
(1)对现场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的保护
承包人必须保护现场所有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等免受因施工所 造成的损坏,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2)对周边公共财产和其他第三方财产的保护
承包人必须保护所有私人财产、公共财产、公共设施、道路等免受因施 工所造成的损坏,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须保证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电力电线(缆 )、电话线路、煤气管道、给水排水系统等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
承包人须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等设施所需之任何截断及移位。承包人 若需查阅地下管线探测报告须自行获得。
承包人若要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移位须由有关单位进行, 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3)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音影响现场外围的控制
承包人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废水、废气、废渣、尘埃和噪音的 公害。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排放;风动钻机要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要尽可能安置在远离邻近房屋的 地方等。承包人要设法减少尘埃公害,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
另:所有机械要装配消减广播、电视、通讯干扰的设备。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后15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15天内给予批复。
在9.5款后增加9.6款:
9.6文明施工
9.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15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各报送一份包括文明施工管理的机构和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等内容的文明施工措施报告。本合同工程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但不限于):
⑴对所雇用人员进行文明生产教育,提高其文明生产的自觉性;
⑵施工用房要严格按规划建造,严禁乱搭乱建;
⑶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等布置规范整齐;
⑷各类标志设置应明显、齐全,安全器材和设施齐备;
⑸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停放,材料、工具摆放有序;
⑹堆场及加工场地硬化创建与保持
施工现场及施工区域应保持整洁,道路及安全通道畅通;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的需要对材料 的堆放及加工场地实施地面硬化措施,硬化的标准及范围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负责地面硬化的日常维护,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费用。总平工程开始施工时,承包人应负责将已硬化地面拆除并运出丢弃、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备设置拆除并清运出施工现场。以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发生任何相关签证费用。
⑺施工区段范围临时围墙创建与保持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需要及发包人的指示,按照经发包人批准后临时围墙设计方案创建施工区段临时围墙并在其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以及相关费用。发包人对围墙方案批准并不代表承包人对临时围墙安全责任的减少。
⑻垃圾集中收集站设置及保持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及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站,并按时将建筑物室内外的垃圾清理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统一外运。
⑼施工垃圾清运
承包人必须清除和搬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垃圾(包括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 ),其他承包人按承包人的要求将垃圾堆于建筑物各楼层上的指定地点,再由承包人统一清运至垃圾集中收集站后外运。在任何时候垃圾清运的间隔时间不长于3天。
⑽施工期间施工道路定期洒水、清扫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工地现场施工道路的畅通与整洁,定期清扫施工道路并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
⑾现场出入口需建设洗车设备,并配备24 小时保安人员
现场进出口位置设置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认可,但发包人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按政府部门指令自费更改进出口的责任。出入口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洗车设备,包括水枪及洗车槽等,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所有车辆必须于洗车槽清洗后方可离开现场以确保道路清洁。
无论施工与否,直至完成整项工程的交付,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保安员 24 小时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并采取一切措施以 确保未经其允许之人士不能进入工地范围。
承包人将负责保护已完工程,雇用 保安员并不意味承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材料、配件、施工机械等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⑿保护环境,避免施工造成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
⒀保持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美化;
⒁事故报告
9.6.2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制度、办法,并接受其中相关违约处罚条例。
9.6.3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货物,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6.4当承包人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时间或期限执行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指示,发包人被迫雇用第三人代承包人执行文明施工项目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9.6.5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同时报告发包人和事故现场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9.6.7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以上要求,并确保围墙外道路干净、整洁和绿化的保养维护。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该款修改为: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并在设计交底完成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里程碑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
工程师批复、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给予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则承包人须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和监理人答复,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 载明承包人是根据通用条款10.1条发出的催告,监理人经过上述催告后14天内任未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发包人开发建设实施计划节点及前期预售节点等特殊要求。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本款增加第11.1.3条:
11.1.3 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确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该款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增加任何费用。
(l)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工程量增加;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3)通用合同条款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迟误的工期情形;
除上述情形下,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予以确认。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发生时以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为准。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颁布的标准,由监理人确认后执行。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自开工日期起,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工期目标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内容:1.地基完成出正负零;2.达到预售节点;3.主体结构封顶;4.主体验收;5.拆除外架;6.提供室外工程作业面;7.提供室内工程作业面。以上节点延误:每个节点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0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逾期时间在1~15天(含15天)的,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天;逾期时间在15~25天(含25天)的,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0元/天;逾期时间在25天以上的,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总价的10%。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关键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工作不到位造成工期严重滞后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或其他对发包人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减少承包人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开发节奏调整关键工期节点及总工期,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该款补充以下内容:
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时,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执行。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资金原因、承包人更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原因、工程质量原因、材料供应原因、人力资源原因、承包人自身人员及安全事故原因、不及时或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原因等而导致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删除12.3.2条全文,并代之以: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监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给予答复,则承包人须通过书面形式催告监理人答复,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载明承包人是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3条发出的催告,监理人经过上述催告后24小时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以及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且均为最新版本。当对同一问题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1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确保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质量验收不合格影响工程竣工,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因工程质量或缺陷,影响项目交房,受到小业主投诉,承包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单位在交房前对建筑单体进行一户一表的全数(分部、分项)检查,建立每户检查及整改记录档案,并在移交物业接受前按物业移交承接查验的要求整改验收完成(杜绝净高、开间等不符合合同、设计及规范要求等情况出现,消除墙地面空鼓、门窗五金、水电等配件故障等情况)。
本工程要保证有具体的各专项防渗漏措施,同时达到无渗漏。具体指标如下(保修期内):
①屋面渗漏率:高层、多层类<2点/千平方米(顶层面积);
②厨卫、阳台渗漏率:高层、多层类<3点/百户;
③门窗渗漏率:高层、多层类<3点/百户;
④墙面渗漏率:高层、多层类<3点/百户;
⑤地下室渗漏率:高层、多层类<2点/千平方米(地下室面积);
⑥安装渗漏率:毛坯房<3点/百户;精装修房<6点/百户;
本工程缺陷率目标:毛坯房3个/户,精装修房(含商办楼)6个缺陷/户。
完工后质量检查控制措施:
①承包人自行检查整改完成后,质量员、工长签字报验;
②监理检查,“渗漏率”、“缺陷率”超标,承包人按超标数量支付100元/点违约金,整改完成监理验收签字;
③发包人检查,“渗漏率”、“缺陷率”超标,承包人按超标数量支付200元/点违约金;
④交业主后业主检查出的“缺陷率”超标,承包人按超标数量支付400元/点违约金;
⑤交业主一年后业主或发包人检查出的“渗漏率”超标,承包人按超标数量支付400元/点违约金。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项目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精细化作业指导书、安全文明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等管理制度(具体详见协议附件),并接受其中相关违约处罚条例。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1)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供;
(2)监理人审批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齐全资料之日起7天内;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3.4.1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和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承担责任。
13.4.2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监理人或和发包人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拒绝或未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限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它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且工期不予顺延。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3.5.1 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
工程具备掩蔽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先进行自检。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或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及其他必要的检查、验收资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和验收合格,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隐蔽、覆盖和继续施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和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组织监理人和发包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和发包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和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或验收时,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在检查或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监理人和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或验收,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和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和发包人重新检查
无论监理人和发包人是否验收,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和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或修复。检验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5.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17条和南充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要求执行。
13.5.6在隐蔽工程覆盖前,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其他承包人能够完成管线、 套筒、铁件等预埋,与其他承包人确定预留孔洞的位置。如主承包人未能执行该项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材料、返工和工期损失。
13.5.7 隐蔽资料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结算时材料调差的主要依据。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3 变更指示
本条补充以下内容: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①变更指示须有发包人代表签字;
②变更指示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3)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和实施工程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价格不相同外,其余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及其涉及的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可按中标综合单价加材料价差调整确定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组成综合单价后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下浮比例同比下浮,(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下浮比例=1-(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及专业工程暂估价))×100% )。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材料、设备价格在投标报价时已有的,按投标时材料、设备单价计价,不再参与下浮;
②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按材料使用当月四川省造价站颁布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工程所在地的不含税材料价格执行,参与下浮;
③若《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监理人和发包人认质认价,不再参与下浮。若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发包人可自行采购,材料费用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并扣该项目产生的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承包人不得就该项目向发包人索赔。
(5)以下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①由于承包人没理解设计意图,超出设计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②因季节性的大雨、大雾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
③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
④因承包人施工措施或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定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返工的项目。
⑤对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其费用将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⑥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⑦冬雨季、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总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15.7 计日工
计日工:计日工的人工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时四川省造价站颁布的工程所在地计日工人工单价执行。
15.10现场签证
15.10.1工程现场签证统一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签证单格式,按现场实际发生情况由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此单由承包人填写,在签证单上应注明施工日期、签证编号、部位、事由、工程量或人工、机械台班、金额等,需附图说明问题的应附图纸,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并盖项目部公章一式六份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15.10.2若基础工程施工与设计情况不符时,其变化部份按实办理签证。当设计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应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在完工后7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在当日内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发包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15.10.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核定单、施工洽谈的施工情况由发包人的现场代表、监理人负责跟踪检查,发包人的工程部负责验收。
15.10.4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的签证施工,将导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发包人批准的经济签证等资料后在14日内编制详细预算及报价一式六份报发包人,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要求,发包人应在接到签证单后28天内完成核定,涉及工程价款调整仍按本合同规定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15.10.5发包人应及时将签证预算书审核完毕返还承包人,签证工程款项在本工程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后进行支付。
15.10.6发包人提出对已完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于承包人因拆除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发包人的确认。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6.1.1可调价材料
(1)可调价材料范围:本合同工作范围内的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作为可调价材料。本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当上述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时,可依据相关条款约定进行调价,其余材料的价格在施工期内均不做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价格风险。
(2)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值:钢筋的风险幅度值为±1%,电缆风险幅度值为±3%。
(3)可调价材料具体调整方法:
1)钢筋
承包人投标报价时钢筋材料价格中包含钢筋材料费(钢筋投标报价Ct)和其他费用(钢筋出库费、运杂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均不含税金。其中钢筋材料费按以下约定调整原则进行材料费调价;其他费用合计为120元/吨(包含钢筋出库费,运杂费(运杂费指从钢筋装车后一直到项目所在地全过程中的综合运输、短道、过桥、过路、过渡、储存、返空、保修、保险等费用的总和)等其他所有费用),按固定价格计取,不参与调价。
钢筋基准价Co:以2016年 12 月 14 日为基准日,在“中国联合钢铁网”(http://www.custeel.com)上该日公布的成都市线螺行情价(不含税)为钢筋基准价(不含税),具体按表1规格分类及约定执行: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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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筋 |
规 格 |
单 位 |
钢筋基准价(不含税) |
|
圆钢 |
≤Φ10 |
元/吨 |
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圆钢 |
>Φ10 |
元/吨 |
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螺纹钢 |
≤Φ10 |
元/吨 |
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螺纹钢 |
Φ12-Φ16 |
元/吨 |
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螺纹钢 |
Φ18-Φ32 |
元/吨 |
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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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带肋钢筋 |
规格综合 |
元/吨 |
基准日公布的所有规格盘螺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钢筋当期价Ci:以每月第三周星期五为结算日,在“中国联合钢铁网”(http://www.custeel.com)上该日公布的成都市线螺行情价(不含税)为钢筋当期价,具体按表2规格分类及约定执行: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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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筋 |
规 格 |
单 位 |
钢筋当期价(不含税) |
|
圆钢 |
≤Φ10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圆钢 |
>Φ10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螺纹钢 |
≤Φ10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螺纹钢 |
Φ12-Φ16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螺纹钢 |
Φ18-Φ32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
冷轧带肋钢筋 |
规格综合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所有规格盘螺的所有产地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85.77% |
若在合同执行期间, “中国联合钢铁网”(http//www.custeel.com)上公布的成都市线螺行情价调整为不含税的材料价格,则调整后的钢筋当期价按表3规格分类及约定执行: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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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筋 |
规 格 |
单 位 |
钢筋当期价(不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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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钢 |
≤Φ10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不含税)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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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钢 |
>Φ10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不含税)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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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 |
≤Φ10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不含税)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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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 |
Φ12-Φ16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不含税)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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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 |
Φ18-Φ32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所有产地行情价(不含税)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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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带肋钢筋 |
规格综合 |
元/吨 |
结算日公布的所有规格盘螺的所有产地行情价(不含税)的算术平均值 |
钢筋调价方法:
a、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钢筋价格Ct(规格分类见上表)低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1%)时,ΔC=Ci-Co×(1+1%),调增;
价格下跌,Ci<Ct×(1-1%)时,ΔC=Ci-Ct×(1-1%),调减。
b、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钢筋价格Ct(规格分类见上表)高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t×(1+1%)时,ΔC=Ci-Ct×(1+1%),调增;
价格下跌,Ci<Co×(1-1%)时,ΔC=Ci-Co×(1-1%),调减。
c、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钢筋价格Ct(规格分类见上表)等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1%)时,ΔC=Ci-Co×(1+1%),调整;
价格下跌,Ci<Co×(1-1%)时,ΔC=Ci-Co×(1-1%),调减。
2)电缆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电缆价格C为不含税价格。同时,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还应明确电缆的主要原材料铜对应的铜综合报价Ct,单位为(元/吨)。电缆调价以电缆的主要原材料铜的市场价格走势作为电缆调价的基础。
铜基准价Co:按承包人递交投标文件当日,“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铜现货行情中长江价格均价为基准价。
铜当期价Ci:按承包人将电缆运至业主指定地点交货日期的前15个交易日,“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铜现货行情中15个交易日的长江价格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批次当期价。
电缆调价方法:
a、当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铜综合报价Ct低于铜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铜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铜综合报价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比例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3%)时,ΔC=C×[Ci/Co-(1+3%)],调增;
价格下跌,Ci<Ct×(1-3%)时,ΔC=C×[Ci/Ct-(1-3%)],调减。
b、当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铜综合报价Ct高于铜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铜综合报价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铜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比例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t×(1+3%)时,ΔC=C×[Ci/Ct-(1+3%)],调增;
价格下跌,Ci<Co×(1-3%)时,ΔC=C×[Ci/Co-(1-3%)],调减。
c、当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铜综合报价Ct等于铜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铜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比例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3%)时,ΔC=C×[Ci/Co-(1+3%)],调整;
价格下跌,Ci<Co×(1-3%)时,ΔC=C×[Ci/Co-(1-3%)],调减。
(5)本工程涉及的除本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外的材料价格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其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
(6)可调材料价格工程量:按每月月产值验收合格工程量计量。
(7)每月可调材料价差,按进度款支付比例一同支付。
16.1.2甲控材料(设备)
“甲控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设备)(含综合单价项目)按招标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进入综合单价进行投标报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所报材料(设备)的品牌和价格进行认定,以发包人认定的价格作为结算价。
16.1.3以上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综合价包括:材料(设备)出厂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财务费用、包装费、运输费、运输途中损耗费、采保费、上下车费、搬运费、利润等费用的到工地价。
16.1.4甲供材料(设备):甲供材料及设备到施工现场后的卸车、搬运、仓储、安保等都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列项记取。
16.1.5可调价材料、甲供、甲控材料用量确定:以承包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执行。
发包人或第三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用于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质量和安全,承包人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人工费和机械费调整随政策文件执行,其它等不因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合同综合单价。
16.3其他因素的价格调整
16.3.1砌筑工程(含所有墙身的顶部斜砌密实的砌砖、砌块)中各种墙体厚度综合考虑,若实际施工时墙体厚度发生变化,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各种砌体的页岩配砖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在另行列项
计算。
16.3.2所有钢筋的设计搭接量和施工搭接量(包含因搭接产生的箍筋加密)不计算在工程量中,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自行将钢筋搭接量的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计算上述搭接工程量。
16.3.3钢筋工程中钢筋的连接方式必须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不论采用绑扎、焊接连接、机械连接、套筒连接(包括搭接的钢筋等)方式以及人工挖孔桩钢筋笼的制作、安装、吊装等其发生的费用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4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衬铁等措施钢筋项目列入总价措施清单内,不论后期实际施工方案是否调整,结算时总价不做调整。
16.3.5构造柱、墙体拉结带、现浇圈梁、过梁、配筋带连接处、装饰后浇构件及其他预留预埋钢筋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在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中。若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是植筋方式,植筋的费用不单独计算,相应的综合单价也不做调整。
16.3.6根据设计要求,在不同砼标号的构件交接处增加的高标号混凝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计算该项增加的费用。
16.3.7所有卷材防水底油、嵌缝、接缝搭接部分及附加层用量的工程量不另行计算,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将其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单价不做调整。
16.3.8所有防水涂(膜)料应考虑转角及穿楼板管道处加强及施工规范要求加强的费用,清单中的工程量按2013清单计价规范计算,投标报价时自行将其增加的工程量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16.3.9清水楼面在结构面原浆收面拉毛清理,表面留水管槽的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16.3.10本工程中涉及与其他标段相邻位置的工作,分界处管道等内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管理工程师要求完成,并需完成与其他单位的接驳工作,接驳产生的费用不另计。
16.3.11管道无论采取何种敷设方式均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留洞、打洞、开槽、打槽、留槽以及封堵、抹灰等,其费用包含在管道安装的综合单价里,打槽、开槽、留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及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的要求。
16.3.12管道安装,应包含管道、管件、支架(弹性支吊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等费用,其支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等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13管道的水压试验、消毒冲洗、泄漏试验均应满足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等要求,不论其试验次数的多少,其费用应包含在管道安装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14管道穿地下室外墙(板)、地下室内剪力墙及板、屋面等部位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相应形式的套管,管间空隙用油麻填实,并用沥青灌平,其费用应包含在套管安装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15管道阀门的综合单价里均应包含所需的各类法兰,结算时不单独计取。
16.3.16直通式地漏除管道井内地漏外,其余均设存水弯,其费用在相应地漏的综合单价里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17潜水泵防水电缆(约10m)、水位控制器按设备自带考虑,承包人应将该防水电缆、水位控制器的安装费计算在水泵的安装项目综合单价内,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16.3.18排水管道预留的长度应满足洁具安装的要求并对其端口进行相应封堵,其费用在综合单价里考虑,结算时不单独计取。
16.3.19本工程的安装工程中的局部超高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此部分工作的内容,其发生的费用组入相应综合单价中。
16.3.20承包人应结合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系统与其它系统可能出现的管路(桥架、风管)避让而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21投标报价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洞口封堵等费用,并包含在相应费用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22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均应包含完成该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主材和辅材,无论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中包含与否,承包人均应考虑所采取的施工方法中所需的辅材及其保证该项目完成的质量所采取的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6.3.23线管、线槽、桥架等无论采取何种敷设方式均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留洞、打洞、开槽、打槽、留槽以及封堵、抹灰等,其费用包含在安装的综合单价里,打洞、打槽、开槽、留槽的宽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及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的要求。
16.3.24动力及照明系统从低压柜出线开始计算,低压配电系统出线回路的调试以及与其接续、设备的接驳等工作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单独计取。
16.3.25配电箱柜应包含各类消防监控模块,并包含投入正常运行的一切调试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26电气明配或吊顶配管项目中应包括支吊架制作安装、防火封堵及按设计要求需刷防火涂抹料等内容,承包人且应综合考虑其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27若进箱(柜)的线为电线,则端子外部接线和接线端子工作内容及基础支架制安计入箱(柜)安装综合单价中。
16.3.28各类灯具综合单价里应包含支架及固定、灯盘安装费用。
16.3.29电缆桥架安装项目包括桥架本体(含三通、四通及弯头等)、支撑架及其除锈刷油防腐、防火隔板安装、接地及跨接及镀锌扁钢通长敷设,有防火要求的还应含防火涂料的涂刷,承包人应按相关规范和规定完成电缆桥架安装的全部工作并填报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30配电箱应包含设在其箱内的消防电源监控设备、浪涌保护器以及箱体安装所需的基础型钢、支吊架的制作、安装费用,计入配电箱的综合单价里。
16.3.31预埋管道(盒)的位置应符合图纸的要求,并且保证管道的通畅,若专业分包单位在使用过程发现管道不通应无条件进行疏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16.3.32投标报价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洞口封堵等费用,并包含在相应费用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3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衔接、搭头、开孔、补缝、调试、资料汇总、竣工验收等各类费用,该部分费用包括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或措施费里,结算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该部分费用。
16.3.34本工程中涉及与其他标段相邻位置的工作,分界处管道(线缆)等内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管理工程师要求完成,并需完成与其他单位的接驳工作,接驳产生的费用不另计。
16.3.35承包人应结合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系统与其它系统可能出现的管路(桥架、风管)避让而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36本工程的局部超高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此部分工作的内容,其发生的费用组入相应综合单价中。
16.3.37其它未说明的项目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说明并结合招标文件中所发放的图纸及补充资料中的内容综合报价。
16.3.38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均应包含完成该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主材和辅材,无论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中包含与否,承包人均应考虑所采取的施工方法中所需的辅材及其保证该项目完成的质量所采取的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6.3.39电梯综合单价中均包括电梯的安装及调试费用、检测费等承包人应综合考虑,结算时单价不调整。
16.3.4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电梯自重或深化设计等导致的加固费用,综合考虑后填报于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单价不调整。
16.3.4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电梯尺寸与土建井道尺寸不吻合导致的改造费用,综合考虑后填报于综合单价中,结算时单价不调整。
16.3.42本标段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防火封堵项目均由后期消防单位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与消防单位的配合及资料的积极提供等方面的费用,结算时不再增加费用。
16.3.43本工程建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生产随清运,并弃置在当地环境卫生保护有关规定的范围;本工程建渣、生活垃圾的清运应满足政府部门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3.44本工程混凝土均采用商品砼,承包人报价时自行考虑商品砼的骨料种类及规格。所有砼项目的材料费和砼制作、场内外运输(不论采用何种输送方式)、浇筑(不论何种浇筑方式)、振捣、养护、安装,泵和输送管安拆、清洗,接电、送电,停电时发电以及各种外加剂费用等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6.3.45本工程砌筑砂浆及抹灰砂浆的均采用预拌砂浆,干混或湿拌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中标后无论现场采用何种砂浆,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调整。
16.3.46外墙上除设计要求的预留预埋外,不得有因使用对拉螺栓或采取其他施工措施而产生的预留孔洞(对拉螺栓不允许取下),若施工时墙体需使用对拉螺栓或预留孔洞,承包人应采取相应防水措施防止因对拉螺栓在墙体上的截头和预留孔洞而产生漏水,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其技术要求,对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自主报价,无论实际施工中采用何种措施,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16.3.47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防火门、单元入户门、雨棚、外装、消防(仅预留预埋)、防排烟、电梯等专业工程中若存在未达到施工图深度的清单项目,承包方负责深化设计工作,设计成果由发包人确认,深化设计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除了满足清单分部分项项目特征要求之外,也要考虑招标文件附件技术参数、设计图、材料品牌、大样图、样品和相关要求等文件,综合考虑后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综合单价,也不增加任何费用。
16.3.48本工程所有预留洞口、补槽及补洞收边工作(包括其他分包单位的预留洞口、开孔打洞后的补槽及补洞收边工作)等工作由总包施工单位完成,具体要求详招标文件,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总价措施项目中综合考虑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16.3.49阳台板的模板工程量结算时只计算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指凸阳台模板,凹阳台模板按有梁板计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3.5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及其他市政实施的情况(有已形成的和有未形成的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方对周边道路、树木、绿化等市政设施的保护处理,如在保护处理过程中对相关设施造成损坏,由承包人按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修复和赔偿。以上状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在报价时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经发包人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16.3.51施工用水、用电的具体接入点的位置在现场踏勘时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踏勘时应充分进行现场考察,包括已形成的外部公共道路至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场地内部道路、临时用水用电从接驳点到使用位置的费用及排污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施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应包含在报价中。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现场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条件的不足导致的施工时可能增加的相关费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16.3.52本标段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内容除部位不一样,其他都相同的项目或清单编码不一致而名称及特征都一样的项目,承包人应综合考虑部位或者楼栋不一致造成施工的差异性,统一报相同的综合单价。如果报价不同,发包人则以上述项目中的最低综合单价报价认为是这一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
16.3.53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承包人所用品牌停产无法供货或其他原因等造成不能按投标时约定的品牌及厂家供货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指定备选品牌、型号中选用,不得采用其他品牌及型号(经发包人认可的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及型号除外),且不得调整中标材料价格及综合单价。
16.3.54措施项目费调整:
(1)总价措施中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结算时根据四川省建设厅2015年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1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进行结算。
(2)总价措施中除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以外的其他项目,包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渣外运,临时修建的各种构筑物、道路、围墙等的拆除及清运、恢复原地貌,施工时需要的临时设施的二次或多次转换、重建和配合发包人销售所修建的维护、通道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员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对现有建筑物的隔离措施等,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3)发包人给出的措施项目仅部份选列, 承包人已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现场踏勘的情况、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方案、企业自身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发包人未列的措施项目承包人自行增加,发包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承包人可自行减少),若承包人未曾列或发包人给出但承包人未计费的项目,发包人视为该项措施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其它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4)单价措施:1.结算时中标综合单价不进行调整。2.模板为钢模、木模、砖胎膜等综合考虑,其综合单价不论施工时采用何种模板均不调整。3.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以“项”为单位的项目,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16.3.55规费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必须提交经核定且有效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若承包人未提供,则工程竣工结算时规费不予计取;若承包人提供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区间值的,规费费率按其下限值计取。工程排污及噪声等费用,由承包人向工程所在地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在报价费用中。
16.3.56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材料采购及工程分包的配合、管理及为其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本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包含在承包人报价的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内容修改为: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项内容修改为: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须在下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签审的月进度支付报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监理人要求执行。
17.3.5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7.3.5.1承包人必须按月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产值,发包人出具“月产值核定单”,作为后期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必须于下月5日前报送相关资料,发包人须在承包人提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发包人须于承包人资料满足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出具“月产值核定单”。
17.3.5.2本工程支付节点如下:
第一次付款:合同范围内所有楼栋主体封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初验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发包人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满足要求的支付资料当后3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按本期已完产值的80%支付工程款和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见17.3.5.3约定)。
第二次付款: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后3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按本期已完产值的80%支付工程款和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见17.3.5.3约定);
第三次付款:合同范围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累计已完工程产值的85%;
第四次付款:承包人在提交整套完工资料、办理完结算后3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
当发包人根据市场情况分批次开发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开发进度要求执行,以上第一次至第三次付款节点中“合同范围内”调整为“当批次范围内”,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索赔。
17.3.5.3融资利息计算方式:
(1)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由承包人自行融资建设,发包人按月进度进行产值核定,以“月产值核定单”列明的产值的80%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以“月产值核定单”签发生效的日期作为利息起算点,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当日作为计算利息终止点,按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分解到天(每天的融资利息计息率=投标人承诺的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365,下同)按单利计算利息;
(2)当达到约定的支付节点,且支付手续完善后,未按17.3.5.2条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和相应利息的,从超出后的当天起算:超出时间在30日历天以内的,每超出一日按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分解到天(每天的融资利息计息率=投标人承诺的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365,下同)按单利计算利息;超出时间在30日历天以外的,即第31天起每天的融资利息计息率=(投标人承诺的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4%)÷365,按单利计算利息,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索赔。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并且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资料(明确)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安全质量问题;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6)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17.3.5.4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退回质保金时,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清算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
17.3.5.5发票要求:
(1)承包人须开具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并通过认证。
(2)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与该次结算金额等额(含融资利息)且符合前款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且不承担逾期支付责任。付款到95%时承包人须提交全部结算价款的发票。融资利息部分承包人也必须提供等额且符合前款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7.3.5.5结算审计完成后,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总金额。
17.3.6发包人提前支付的情形
为减少资金成本,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销售回款情况,进行提前支付。
(1)提前支付由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必须接受。
(2)承包人无权申请提前支付。
(3)当发包人提前支付后,双方依据前期确认的产值核定单,共同核算确认支付前的融资利息并由发包人承担,提前支付的资金不再有后续融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在本款后补充以下内容: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的本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17.5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四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发包人和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不限于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标及其附件(为确保投标文件商务标及其附件的有效性,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不提供)。
(2)工程竣工结算书(承包人单位必须盖章、造价工程师必须签字并盖执业章)及电子文档。
(3)全套竣工图及电子文档(需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4)全套施工设计图。
(5)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原件)。
(6)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若有时)。
(7)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及对应的设计变更图纸(原件)全套资料(连续编号)。
(8)施工现场变更签证(一个项目一个编号,整个项目统一编号)(原件)。
(9)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
(10)开、竣工报告(原件)。
(11)承包人持有的经核定且有效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12)经核定的材料或设备单价核定单(原件)。
(13)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14)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要求承包人提供的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原件)。
(15)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16)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满足工程所在地档案馆和审计要求,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或未装订成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以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2、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并签字确认的全套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发包人(并填报《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单》。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40天内进行审核或者提出具体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给予审核或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其中,书面催告函需载明承包人是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7.5.2款发出的催告。然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作为最终竣工结算价。
3、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及审核费用: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在5%以内(含5%)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审计费用;超过5%的审减率,加收审计费(按审减额的5%收取)由承包人负担,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减。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缺陷责任期种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提供4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在30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l)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30天内,进行审核或者提出具体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或者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其中,书面催告函需载明承包人是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7.6.2(1)目发出的催告,发包人和监理人经过上述催告后28天内仍不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2)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30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在本款后补充以下内容:
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的完工资料为一式六份,同时还应提交两份与完工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光盘。完工资料应按相关的规范、规程要求编制,编制完成的完工资料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电子文件归档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GB/T50328)等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现行法规及规范,确保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完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完工图;
(4)工程设备安装及试运行记录;
(5)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6)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7)施工期的观察资料及分析成果;
(8)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18.3 验收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六套,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一式六套归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承包人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发包人移交整个工程档案资料,并依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或协助发包人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5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不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整改意见,则承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组织验收或提出整改意见,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载明承包人是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8.3.6款发出的催告,发包人经过上述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或不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8.5施工期运行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按规范执行。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承担费用承担:无。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在本款后补充以下内容:
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20天内,除了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外,承包人的人员、施工设备和发包人要求拆除的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环境恢复工作应经监理人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认可。承包人在超出规定的用地期限后,仍不向发包人归还施工用地,则所发生的一切与用地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无偿使用。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合同包括的范围。
2.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工程质量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他人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认可而在质保金内直接扣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留下所有记录,供承包人备查。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工程质保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发生工程墙面及板面裂纹、防水部位渗漏等工程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业主的合法利益或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除无条件修复外,业主的相关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当同一部位发生第二次维修时,发包人有权安排他人进行维修,并对业主损失进行赔偿,由此产生的维修费与赔偿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而无需取得承包人同意。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1)工程保险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行办理
(2)工程保险投保具体事项:
保险内容: 承包人在工程现场所有施工人员、机具等的有关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投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行办理
20.5 其他保险
其他保险约定: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增加第20.7款
20.7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震级为7级以上的地震;
(2) 11级以上的大风;
(3) 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款增加:
(8)承包人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合同约定自行融资建设。
22.1.2修改为:
(1)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中第22.1.1(1)、22.1.1(3)、22.1.1(6)、22.1.1(8)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工程罚款、窝工、停工损失、工期违约损失、材料更换费用等)。
(2)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3)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0.1%的违约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处错误,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的违约金。
(6)承包人所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拆除、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工程质量或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出现3次这样的违约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7)如出现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相关单位人员因本工程围攻政府部门、发包人办公室及人员、监理办公室及人员、阻断道路等事件,每人次扣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同时还须承担发包人的所有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暂定总价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1)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向承包人追偿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及其他发包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12)在集中开始交房的6个月内,承包人未按4.1.10(12)条约定完成整改工作,每出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3)承包人为按第4.1.3(5)d约定完成相关工作,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关费用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
(14)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应在收到违约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发包人财务处以现金方式缴纳违约金、赔偿款,逾期未缴纳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且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条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
(2)发包人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发包人继续推进该项工程实际需要的工程费用,含发包人的管理费用、监理人增加的监理费用等;
(3)发包人另行发包给他人之合同价款与解除合同时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对应合同价款之差额。
(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5)由于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和行政责任。
(6)若承包人原因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主管部门对发包人处罚金额的全部金额,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直接扣除,且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7)由于承包人原因不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予以调整的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出,且承包人需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承包人未按约支付工人(或民工)劳动报酬或未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报酬的,视为承包人构成对发包人的违约。承包人出现此类违约情形超过2次(含)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虽未超过2次但对发包人造成形象损害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应付而未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并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条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逾期30天以上的;
(2)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28天以上的;
(3)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条修改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3)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延误。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 2 )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5000元/处的违约金,若发生该情况时,一旦经发包人、监理核实并签字确认后,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尾款时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5.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若不履行合同,或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或不服从监理指令擅自连续停工达5天以上,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出现安全事故,或工期延误累计达15天以上,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经济损失。若承包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不服从监理指令连续停工达10天以上或工期延误累计达30天以上等重大违约事项,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基于上述重大违约事项原因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若因承包人拒绝或延迟退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25.3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
25.4本工程分批次开工实施,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5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完成资料的提交、费用缴纳、手续办理。如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0元。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表(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和由于承包人施工操作不规范,致使使用功能出现的问题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外墙面渗漏、屋面渗漏、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变形缝、设备设施、水箱、水池、花池、地下室渗漏、窗台渗漏等;
2 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等;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小区道路沉陷、散水断裂、沉陷等;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外檐装修涂饰、金属制品或装饰出现开裂、掉粉、空鼓,剥离、脱皮、锈蚀、起皮等现象;
5卫生间、盥洗室、厨房渗漏、倒泛水和积水,上水管道渗漏、排水管道渗漏、堵塞、倒泛水、积水、室内外地面积水等;
6 电器、配电器材、线路短路、漏电、失灵、灯具坠落或损坏等电气故障,卫生洁具无法正常使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及报警系统异常等故障;
7 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8绿化苗木未成活,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未达到设计整体效果等;
9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10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和由于承包人施工操作不规范,致使使用功能出现的问题除外)。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5_年;
3.装修工程为__2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2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2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2_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本工程移交物业公司后承包人保修责任
1.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其他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4.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5.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承包人同意由物业管理公司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承包人确认(物业管理公司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另计取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6.如业主因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配合协助:
6.1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即到达项目现场,与业主、发包人共同协商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发包人有权自行就业主反应的工程质量问题与业主达成解决方案,由此产生的修复整改费用、赔偿金、补偿金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承包人到达项目现场后,业主同意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整改的,承包人应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经承包人整改后,再次出现相同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有权自行与业主达成解决方案,由此发生的修复整改费用、赔偿金、补偿金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承包人到达现场后,如业主不同意由承包人进行整改而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的,第三方因修复整改质量问题而实际发生的修复整改费用、赔偿金、补偿金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如业主不同意就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要求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业主妥善协商赔/补偿金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赔/补偿金;协商不成的,业主通过依法维权被司法文书确定的赔/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承包人、发包人或业主责任,在接到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及发包人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整改费用、赔偿金、补偿金等一切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支付,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本项目质保金或者其他项目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四、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验收签字认可。
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另计取20%的管理费)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a:接到物业管理公司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12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d:对同一位置或同一设备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五、乙方维修安排
1.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委派一名全权代表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2.承包人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a)通讯地址:
b)电话/手机:
c)传真:
3.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物业管理公司,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
4.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5.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从发包人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三: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四:安全施工责任书格式
安全施工责任书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 ,就工程 (合同编号: )的安全施工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1.安全生产的目标
(1)不发生生产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生产性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
(3)不发生生产性原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
(4)不发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不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其它责任事故。
2.安全责任
2.1责任主体及相关者
发包人负责统一协调全工地的施工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统一协调。监理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管理本项目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其发出的有关上述安全工作的任何指示。发包人对安全的统一协调工作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第2.3规定应负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充分理解发包人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愿意切实作好安全施工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合同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为承包人履行安全责任提供必要的资金。
(2)发包人负责组织一个有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的安全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
(3)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辖全工地的治安管理事宜。
(4)发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5)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救灾工作,并在汛后组织进行安全度汛工作总结和表彰。
(6)发包人对其直接雇用在现场工作的全部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在发包人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安全保护工作。
(7)发包人定期发布气象、水情或汛情信息。
(8)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监理人等参建各方明确各年度汛的工程度汛标准(如在汛期)。
2.3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政府法令及发包人安全管理制度。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爆破材料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培训与教育。
(2) 承包人为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责任,需要使用、运输并贮存民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事先采取必要的安排或预防措施,并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条例、法律和规定。
(3) 承包人在使用民爆物品和进行爆破作业之前,需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得必要的许可,并应遵守有关的规定和指示,承包人应对其行为安全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贮存、运输和使用的上述安排和预防措施报告监理工程师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作出上述安排和措施仍不能免除他根据有关管理条例、法律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设置可靠的安全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牌等),采取规范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防护墙等),给作业人员配置标准的安全保护和防护器具。对其雇员在施工作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负责。
(5) 承包人应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施工设备(包括其辖区内发包人的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所有安全保护装置、机构的齐备、完好、可靠。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设备的碰撞、倾覆、失控。承包人对其工程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包括在其辖区内发包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6) 承包人应为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发包人、监理人员、设计单位人员提供完成其履行合同责任的安全工作条件,保证在其所辖区域内人身安全和物品免于遭受损失。
(7)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以及防汛器材和救助设施。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每年的汛前及汛期检查。
(8)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
(9)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或有关部门要求,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区域及由承包人负责运行维护的区域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安排值班人员,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0) 承包人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管理体系,单独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一名项目副经理专管安全工作,不得兼职;在各施工工作面配备专职安全员专管现场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安全措施的有效实行。
(11) 承包人在编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含安全生产技术和组织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将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审核,安全生产技术和组织措施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防止爆破飞石及坍塌事故措施;
b. 防止边坡滑塌事故措施;
c. 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
d. 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e. 防止缺氧窒息或有害气体逸出事故措施;
f. 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g. 防止触电电击事故措施;
h. 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
(12) 承包人在施工中无条件地接受监理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指令、指示。如果发生合同责任以外的费用,可事后提出。
2.4 工伤事故及保险索赔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用的所有人员在工地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办理保险索赔。承包人应承担其所雇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并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
3安全生产措施费
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已经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定额标准计入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4奖励与处罚
4.1 合同履约的考评
双方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
4.2违章违规等处罚
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违章违规等进行处罚。
4.3 安全责任事故追加处罚
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发包人将按照以下标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含施工封闭区内交通事故),重伤罚款3万元/人.次,死亡罚款20万元/人.次。
(2)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每次罚款3万元。
(3)工程施工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集体中毒事件,每次罚款10万元。
(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罚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事故发生后第一次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4 前述奖罚不包含或抵减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承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奖罚,并不能替代或涵盖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因承包人违约而对承包人课以的违约金处罚。
5本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因本责任书的签订,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五: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项目开工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局: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建筑面积 m2,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论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按时支付,我公司保证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保证不拖欠、不克扣民工工资。如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恶性事件等后果,均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和负责发放拖欠、克扣的民工工资,相关责任与建设单位无关。
特此承诺。
施工单位:(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年_月_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0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七: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
第一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一)、国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规范、规程及标准的要求: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JGJ/T216-2010)
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4、《建筑工程质量标准》(ZBBZH/GJ 7)
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6-2002)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1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图集》(YD 5082-1999)
14、加固规范《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
15、混泥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6、地基基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8、《组合楼板设计与施工规范》(CECS273:2010)
······以上未提及的规范和要求均按现行相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执行规范中,遇新规范出台,均按新规范执行。
第二节 工程质量精细化作业指导书 (另册)
第三节 安全文明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另册)
第四节 各专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
第五节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另册)
附件八:总分包工作界面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一)、国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以下规范、规程及标准的要求: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JGJ/T216-2010)
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4、《建筑工程质量标准》(ZBBZH/GJ 7)
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6-2002)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1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图集》(YD 5082-1999)
14、加固规范《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
15、混泥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6、地基基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8、《组合楼板设计与施工规范》(CECS273:2010)
以上未提及的规范和要求均按现行相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执行规范中,遇新规范出台,均按新规范执行。
第二节 工程质量精细化作业指导书
(另册)
第三节 安全文明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另册)
第四节 各专业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
(另册)
第五节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制度
(另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投标保证金 ……………………( )
四、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 )
五、施工组织设计 ……………………( )
六、项目管理机构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
八、其他材料 ……………………( )
注:(1)( )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2)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可删除“三、联合体协议书”,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投标保证金”变为“三、投标保证金”,其他依次类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大写人民币 元(¥ )的投标总报价,年化融资利息计息率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3. 我方承诺本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有效。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 )。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业主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业主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
网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拾(亿)亿仟(万)佰(万)拾(万)万仟佰拾元(¥)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3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的解释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1)。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乙方(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 至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 号):“(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在1一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B、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年(限定在3 至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 至5 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其为应急工程的乙方”。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A、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B、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6)“近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A、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B、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7)“近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A、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B、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 年”、“ 年内”期间的计算。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 年8 月30 日,按招标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 月28 日。2009 年3 月1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 年8 月8 日。按招标文件在4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 年8 月9 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 年8 月8 日。2012 年8 月9 日及以后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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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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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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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期 |
本标段计划总工期为 6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7 年 2 月13日,计划竣工时间: 2018 年 10 月5日, 8#、9# 楼在2017年8月11日前达到预售条件(完成地上六层);具体开工日期以项目业主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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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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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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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活: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 6 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现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收据复印件
(2)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人民币)元 (¥ )。
附:(1)投标保证金收条原件
(2)银行保函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保函格式自拟,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应保证:一旦收到招标人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招标人支付总额¥80万元: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项目业主签署合同。
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向项目项目业主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担保。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的计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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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 KW )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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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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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己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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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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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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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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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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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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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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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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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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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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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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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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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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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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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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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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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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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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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若在合同中不能体现其任职情况,须另附企业任职文件或用户证明)、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明(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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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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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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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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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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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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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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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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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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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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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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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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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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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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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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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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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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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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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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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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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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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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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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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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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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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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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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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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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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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2013年、2014年、2015年无亏损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2013年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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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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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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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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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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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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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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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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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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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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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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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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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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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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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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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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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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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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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无效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注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五)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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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诉事由 |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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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无效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今2004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注律责任。特此声明。”
八、其他材料
(一)承诺函
四川雍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雍景·上河湾(三期)二标段施工合同要求,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由我方自行融资建设,完全响应合同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不得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若我方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合同约定自行融资建设,我方接受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
……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七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七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约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材料。
